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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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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3260/201909-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绩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09-04
索引号: 003263260/201909-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绩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09-04
绩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4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减少环境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礼花弹等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第四条  以下主城区区域为禁放区:西至西环线,北至高速公路,包括上三里村和旁岱;东至东山、灵山山脚,华龙公路沿线延伸至原炸药库处;南至障山路以南,包括障山路西侧部分厂区。禁放范围不包括来苏公墓(具体区域以县政府公告的示意图为准)。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从2018年3月3日零时起,除农历腊月二十三、二十四、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外,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非禁放时限内或禁放区外,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下列地点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禁放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禁放区内宾馆、酒店(饭店);

(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地;

(十)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经营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九条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督促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宾馆、酒店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做好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县环保、民政、交通运输、教体、气象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县安监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局规划,制定乡镇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指导乡镇经营布点。

县安监部门在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除夕期间,在禁放区内依法实行烟花爆竹销售临时许可。

  1. 第十一条   除临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外,禁止在禁放区和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在禁放区(临时许可期间除外)和禁放地点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在禁放区禁放时限内和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营业性服务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2. 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 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公安局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