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1709-0001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7-09-30 | 发布日期: | 2017-09-30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17〕148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矿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1-8159121 |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1709-0001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7-09-30 | ||
发布日期: | 2017-09-30 |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17〕148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矿股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1-8159121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绩溪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资源
管理办法》的通知
绩政办〔2017〕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绩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绩溪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资源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重点建设项目弃渣资源,减少堆场占用土地,防 止水土流失等次生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弃渣资源是指铁路、公路、市政等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砂、石等资源及经过审批的河道清淤工程作业范围内可利用的砂石资源。
二、弃渣资源属国家所有,在重点建设项目进场施工时,施 工单位对弃渣的资源量进行测算,由弃渣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规定项目建设 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渣除自用外,无偿归政府统一处置,未经弃渣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项目建设自用和公益事业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对使用量 进行测算,经所在乡镇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弃渣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县政府批准,方可使用。
四、弃渣资源的处置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县直项目建设主管 部门向县价格认证中心提出拟出让的弃渣资源价格认定后,会同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出让方案,经弃渣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方案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县国资中心授权县国投公司作为出让人按规定组织出让活动。
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项目施工单位也可参加竞买。
六、竞得人必须在我县境内注册成立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企业)法人,严格按环保、安监、水务等部门的规定进行加工经营,并依法纳税。
七、弃渣资源出让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环境保护、行业监管和公益事业。
八、竞得人(受让人)要编制竞买资源处置方案,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弃渣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竞得人不得擅自将弃渣资源转让他人,不得将弃渣资源出售给未经审批的制砂场。
九、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弃渣资源出让前的监管工作; 县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弃渣资源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管;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弃渣资源的日常监 管,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对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弃渣并加工的,县相关职能部门依 法进行处理;对盗取、盗运、盗抢弃渣资源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禁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弃渣处置权竞买或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