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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1801-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1-24
发文字号: 绩溪县人民政府令第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1801-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1-24
发文字号: 绩溪县人民政府令第7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绩溪)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绩溪县人民政府令第7


伏岭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18123日  


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绩溪)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亚热带常绿及常绿落叶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物种、各种亚热带典型植物群落和自然保护区内自然地貌景观。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面积、界线:自然保护区总面积5050公顷,包括国有山场1333公顷和伏岭镇永来、逍遥、江南(仅黄茅培自然村)、大障四个行政村的集体山场3717公顷。

东从栈岭口起,沿栈岭湾向南经栈岭湾源头至1618米山峰,沿山脊经1577.1米山峰、东岙头至1650米山峰,向南到1787.4米顶峰清凉峰;

南从顶峰沿山脊往西北过1610米山峰到野猪塘后,往西沿野猪塘旁边山脊过1645米山峰,往西南过1336米、1215米、1168米山峰至1319米天子墓山;

西从1319米天子墓山往西北过1002米山峰下到炮坑,沿半坞溪经半坞出口至黄泥口塔,沿沟谷至1180米山峰,沿山脊经1160米山峰到黎明尖,黎明尖起沿山脊经江南第一关到1049米山峰;

北从1049米山峰起,向东沿山脊经1187米、1184米、1051米、1012米山峰、1230米山峰鞍部、石板湾口、970米、1100米、1178米山峰至省界,向南沿永来河、省界经阴山、银龙坞至栈岭口。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恢复、损害担责、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规划、保护、管理、旅游、参观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生产经营等活动及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宣传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的义务,对破坏或侵占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绩溪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自然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利用管理,科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完善界桩、界碑,稳定林地权属;

(三)负责管理、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的防控;

(四)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科普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做好森林防火、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

(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其它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务、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履行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

第九条 伏岭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督促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公约,鼓励村民参与保护工作。

第十条 一切涉及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事项应事先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意见。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设清凉峰森林派出所,系绩溪县森林公安局派出机构,行政上受县林业局和保护区管理站双重领导(以林业局为主)。其职责是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自然资源的刑事、治安案件等。

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负责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生态旅游规划。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家、省、市有关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生态旅游规划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旅游规划,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生态旅游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严格执

行总体规划和生态旅游规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所涉及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区管理,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

核心区面积1505公顷。核心区范围:东从栈岭口起,沿栈岭湾向南经栈岭湾源头至1618米山峰,沿山脊经1577.1米山峰、东岙头至1650米山峰,向南到顶峰清凉峰1787.4米;南从顶峰沿山脊往西北过1610米山峰到野猪塘后,往西沿野猪塘旁边山脊过1645米山峰,往西南过1336米峰;西从1336米峰至横岩下沿河至大南坑沿山脊到恩溪河口;北从恩溪河口沿河到长降至野猪塘风车口后沿山脊至1404米峰至1278米峰至1094米峰至平坑河口至栈岭湾。

缓冲区面积1384.8公顷。缓冲区范围:东至保护区核心区界;南至歙县界;西从歙县界沿西北方向至1014米峰至1163米峰至下雪堂马头岭。北从下雪堂马头岭至上雪堂经1086米峰后沿沧浪水至阴山省界及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范围包括永来村和逍遥村绿景村民组的集体山场。

实验区面积2160.2公顷。实验区范围:东至保护区缓冲区界;南至歙县界;西从1319米天子墓山后往西北过 1002米山峰下到炮坑,沿半坞溪经半坞出口至黄泥口塔,沿沟谷至1180米山峰,沿山脊经1160米山峰到黎明尖沿山脊经江南第一关到 1049米山峰;北从1049米山峰起,向东沿山脊经1187米、1184米、1051米、1012米山峰、1230米山峰鞍部、石板湾口、970米、1100米、1178米山峰至省界,向南沿永来河、省界至阴山。范围包括逍遥村绿景村民组、大障村半坞村民组、江南村黄毛培村民组的集体山场。

第十八条 核心区除依法经批准的科学考察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实验区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摄影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考察、旅游、摄影及与旅游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方案)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批准。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收到申请和活动计划(方案)后,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或批准相关活动方案。编制或批准的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旅游区域的建筑和设施应严格控制规模,体现绿色生态原则并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三)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考察、旅游、摄影及与旅游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编制或批准的方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提交活动计划,并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 擅自砍伐、放牧、猎捕、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取土、采脂、采种、采挖、野外用火等;

(三)擅自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四)涂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等自然保护区界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应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入山道口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依法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外来物种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野外放生活动。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确需引入的在进行科学论证后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与自然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和其他妨碍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水务、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依据自然保护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统筹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决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宜。建立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建立包片执法巡查机制,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发现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应当现场制止,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应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现场予以制止,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伏岭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环保、旅游、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协调执法部门予以先期制止,并及时通知保护区管理站,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或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猎捕、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取土、采脂、采种、采挖、野外用火等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五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猎捕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县直有关部门、伏岭镇人民政府因管理不善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破坏的, 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保护区管理站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