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141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4-11-18 | 发布日期: | 2014-11-19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14〕9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166939 |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1411-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4-11-18 | ||
发布日期: | 2014-11-19 |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14〕9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166939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绩溪县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绩政办〔2014〕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绩溪县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已于2014年6月3日经省政府批准。为切实加强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管,保证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将《绩溪县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绩溪县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供水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环境保护。
第三条 县环保局、水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委、林业局、卫生局、国土局、华阳镇、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五条 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翚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全部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绕库山路以下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翚溪水库入库河流翚溪河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水库四周山脊线和翚溪河两岸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第六条 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
第七条 在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禁止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坏水环境平衡的活动;
(三)禁止排放、倾倒、堆放、存贮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四)禁止建立墓地、掩埋和抛弃动物尸体;
(五)禁止进行水体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禁止载有剧毒物资的船舶、车辆通行;
(七)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禁止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生活废水;
(九)禁止从事可能影响输水管线安全的爆破作业;
(十)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等捕杀水生动物;
(十一)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放养畜禽;
(十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八条 在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第四章 水源地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公民进行水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条 成立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国土局、华阳镇、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要求,研究解决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指挥各相关部门及时处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负责对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保护区边界设置保护标识,定期对保护区内水质进行检测,会同县水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查处保护区内钓鱼、游泳、旅游、水上训练、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排放、倾倒、堆放、存贮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翚溪水库饮用水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带和进水口拦污栅,及时清除保护区内水域漂浮物,查处保护区内违规采砂行为,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发改委、经信委负责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侦查涉嫌刑事犯罪的污染水源行为。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保护区内墓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私建墓地行为。
第十六条 县住建委负责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查处在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护区内行驶的营运性车辆、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保护区内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建设道路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查处在保护区内运输剧毒物资行为。
第十八条 县农委负责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和农作物秸秆处置,对保护区内动物尸体和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取缔保护区内水体养殖,查处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药等捕杀水生动物和畜禽养殖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和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县卫生局负责对饮用水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国土局负责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保护区内违法采石、取土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华阳镇政府负责清除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协助县环保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翚溪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供电公司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及时拆除危害水源地环境行为主体的供电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条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