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绩政秘〔2023〕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障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2023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0元/月•人。
(二)2023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5元/月•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1、2023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95元/月•人;财政补助标准为1120元/月•人。
2、2023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月•人;财政补助标准为757元/月•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1、2023年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670元/月•人、半护理标准为402元/月•人、全自理标准为54元/月•人。
2、2023年度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为469元/月•人、半护理标准为268元/月•人、全自理标准为41元/月•人。
(三)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补助标准
1、2023年度二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6000元/人•年。
2、2023年度一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年。
(四)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补助标准
丧葬费补助仍执行绩政办[2016]108号文件标准2000元/人。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2023年度我县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680元/月•人。
2、2023年度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290元/月•人。
四、有关要求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于2023年7月份开始执行。
2、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社会救助标准提标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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