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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名称 贾** 工作单位 无********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110********
电子邮箱 131******** 邮政编码 102********
联系电话 131******** 传真 131********
联系地址 北********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内容 2022年5月16日通过拼多多在绩溪县胡新玉商行花费了27.9元购买了一份腊肉,收到货后发现腊肉内含有黑色异味。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案件受理号:51341800002022071800000082)。县市监局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一、我局执法人员在绩溪县胡新玉商行检查的发现其销售的腌肉,大部分整只悬挂,少量切块真空分装。 二、胡新玉商行销售的腊肉和火腿从云南福照食品有限公司和黄山全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货单据以及产品检测报告。 三、负责人表示腊肉上的黑色异物是腊肉分割时候留下的,而且腊肉不是即食,不影响正常食用。针对负责人分割腌肉经营,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整改下架处理,要求其立即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前不得分割腌肉。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局决定不予立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特此告知。 我不清楚你们工作人员是根据什么做出的判断,并且认为黑色异物不影响食用。我愿意自费购买1000元这个黑色异物请办案工作人员食用。 现申请公开办案过程中的问询笔录、视听资料、处罚说明等相关资料
所需信息用途 维权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 不予公开
回复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回复时间 2023-01-03
回复内容

  我局已将贾波申请公开“办案过程中的问询笔录、视听资料、处罚说明等相关资料(案件受理号:51341800002022071800000082)”的答复书于2023年1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了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