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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
工作任务的通知
绩政办秘〔2024〕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4〕30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任务的通知》(宣政办秘〔2024〕30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和各部门职责将有关任务分解,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电梯底数。县住建局负责统计汇总,建立详实的电梯安全管理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建立任务清单,确保底数真实准确。摸底范围:截至2025年底投入使用15年以上且运行故障率高、日常投诉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和办公楼宇电梯。
二、抓好电梯评估。根据摸排的任务清单,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并留存评估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引导需要开展电梯评估的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进行维修、改造和更新。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电梯实际产权方或使用单位承担,对因费用问题难以开展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评估。确保今年9月底前完成老旧电梯评估任务。
三、统筹资金筹措渠道。把住宅电梯管理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不少于10%的物业服务费用于住宅电梯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进一步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在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中的作用,鼓励住宅小区按程序使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公共收益,用于住宅电梯安全评估、购买保险及维修改造更新支出。
四、分类维修改造更新。加强督导调度,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完成70%的老旧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任务,2025年3月底前完成剩余部分老旧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
五、强化推进工作调度。建立工作联络协调、定期调度、督导通报等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住建局每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
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等平台对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宣传解读,结合各类“进社区”宣传活动,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科普宣传,不断增强住宅小区居民对电梯共有产权的属性认知和安全用梯意识,提升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附件:1.绩溪县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2. 绩溪县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任务分解表
3. 绩溪县15年以上老旧住宅电梯基本信息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
绩溪县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专班
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徐长凤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 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胡子翼 华阳镇副镇长
方 峻 瀛洲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马邦定 县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胡 俊 县发改委副主任
唐洪滨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胡 健 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副主任
方来发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华阳市场监管所所长
周旭琦 县数据资源局副局长
黄国乾 县金融监管支局筹备组成员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方来发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县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定期调度、督导通报等,及时汇总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附件2
绩溪县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任务分解方案 |
责任单位 |
1 |
一、畅通问题 隐患发现渠道 |
发挥“话说物业” 留言平台、96366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投诉平台等作用,广泛征集住宅电梯各类问题隐患。 |
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2 |
督促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查找住宅电梯问题隐患。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专业化发现电梯问题隐患。 |
县市场监管局 |
|
3 |
全面摸排投入使用15年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数量、分布和运行情况,梳理住宅老旧电梯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包括物业单位基本信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情况,全面掌握住宅老旧电梯安全和管理状况,发现问题隐患,建立信息台账。 |
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
4 |
对各类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强化属地监管,依托宣城市电梯智慧监管系统建立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台账,督促使用单位等及时整改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
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
5 |
二、建立安全评估机制 |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标准,明确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适用情形。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6 |
对投入使用年限较长、运行故障率较高、居民群众投诉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或各方对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意见不统一的,引导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
7 |
|
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采取措施组织使用单位对住宅老旧电梯集中、批量开展安全评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8 |
三、分类维修 改造更新 |
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住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对问题隐患建档立卡,组织维护保养等单位进行分类处置。 |
县市场监管局 |
9 |
对辖区内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老旧电梯,以及排查过程中确认状况较差、风险较高、亟需更新改造的老旧住宅电梯,依据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意见或安全评估建议或电梯产权人要求等,督促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电梯维修改造更新,需要使用应急备用金的可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电梯正常运行,保障群众正常出行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
10 |
处置时不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所需资金。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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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首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未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制定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筹措办法。 |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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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建立应急绿色通道 |
住宅电梯发生故障停运的,督促使用单位按照“紧急修、保运行”的原则,依据《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组织实施维修改造更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
13 |
设立应急备用金,额度可按首期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5%确定,用于垫付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垫付的费用应按照“谁借用、谁返还”的原则及时返还。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
|
14 |
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保障住宅电梯应急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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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五、提升工作 服务效率 |
指导街道办事处建立完善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协调机制,明确协调专员,指导辖区内住宅小区按程序推动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协调解决资金筹措等事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
16 |
接受委托开展安全评估的机构应提高效率,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对住宅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监督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应优先安排。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 |
|
17 |
接受委托开展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项目招标的机构应简化流程、急事快办。 |
县数据资源局 |
|
18 |
及时更新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约束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行为。 |
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
19 |
2025年6月底前,对投入使用15年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按需完成维修改造更新,消除问题隐患。 |
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
20 |
六、推动智慧 化监管 |
依托96366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和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动态、全面掌握全市电梯安全监管数据。加强与12345热线、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信息关联,综合住宅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安全评估、隐患处置等信息,强化住宅电梯风险预警和信息共享。 |
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数据资源局 |
21 |
七、加大统筹 支持力度 |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项目列入申报各类中央资金项目支持范围。 |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
22 |
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
县住建局 |
|
23 |
结合自身财力以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推进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工作。 |
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支局 |
|
24 |
将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和民生实事工程,与城市更新工作有机结合 ,加大相关项目储备推进力度。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
|
25 |
八、推行电梯 保险制度 |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电梯综合保险产品,按照“服务民生、惠民微利、公平持续”的原则,创新“保险+服务”模式。 |
县金融监管支局 |
26 |
鼓励给予住宅电梯保费补贴,促进电梯安全相关方积极投保。 |
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支局、县市场监管局 |
|
27 |
九、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
把住宅电梯管理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 ,推进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不少于10%的物业服务费单独列支,用于住宅电梯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 |
县住建局 |
28 |
进一步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在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中的作用,鼓励住宅小区按程序使用住宅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益等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用于住宅电梯安全评估、购买保险及维修改造更新支出。 |
县住建局 |
附件3
绩溪县15年以上老旧住宅电梯基本信息
序号 |
小区名称 |
物业单位 |
老旧电梯数量 |
投入使用时间 |
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完成时限 |
1 |
绩溪县华阳镇锦江大厦小区 |
绩溪县华阳镇锦江大厦业主委员会 |
2 |
2006年1月31日 |
2024年12月底 |
2 |
绩溪县华阳镇长青大厦小区 |
绩溪县华阳镇长青大厦业主委员会 |
1 |
2008年7月31日 |
2024年12月底 |
3 |
绩溪县祥和名苑小区 |
绩溪县祥和名苑业主委员会 |
1 |
2007年12月24日 |
2024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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