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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障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2023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0 元/月•人。
(二)2023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5元/月•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1.2023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95元/月•
人;财政补助标准为1120元/月•人。
2.2023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82元/月•人;财政补助标准为757元/月•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1.2023年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670元/月•人、半护理标准为402元/月•人、全自理标准为54元/月•人。
2.2023年度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为469元/月•人、半护理标准为268元/月•人、全自理标准为41元/月•人。
(三)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补助标准
1.2023年度二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6000元/人•年。
2.2023年度一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年。
(四)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补助标准
丧葬费补助仍执行绩政办[2016]108号文件标准2000元/人。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2023年度我县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680元/月•人。
2.2023年度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290元/
月•人。
四、有关要求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于2023年7月份开始执行。
2.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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