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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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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2-08-3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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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政办秘〔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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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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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绩溪县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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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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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绩溪县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绩溪县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护绩溪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指导应急抢险,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排除隐患,使水源处于可控状态,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饮用水水源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

(三)运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即县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水厂各负其职。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建立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组。

总指挥:绩溪县人民政府负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认真落实县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工作任务;决定并组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时,统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若出现突发事件时,总指挥不在当地,由副总指挥自动接替指挥任务,如总指挥、副总指挥都不在,由现场指挥行使全权指挥。

(二)办事机构

县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组下设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掌握全县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水源污染事件情况并综合协调相关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领导组提出改进建议;负责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收集突发水源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向县领导组报告;传达县领导组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县自来水厂、通讯保障部门(包括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等。

绩溪县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绩溪县突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时,及时组织救援行动。

三、风险防控

(一)地表水

1、固定风险源

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完善风险应急防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环境,编制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固定风险源的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排查,对特殊风险单位,严格按照相应的应急管理指南开展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环保部门应通过国家和地方组织的风险源调查工作,建立风险源档案,一源一档,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2、流动风险源

环保、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检测点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船舶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运输人员应了解所运输物品的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以及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扩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经常发生翻车(船)事故的路、桥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码头,可采取改道、迁移等措施。

危险品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必要时可以限制车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段,严禁非法倾倒污染物。

3、非点风险源

应重视非点源风险防范工作。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中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分析地形、植被、地表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水源的补给流量。

(二)地下水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重在控制污染源,从源头预防污染。

1、工业污染源

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识别风险,完善防控方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生产过程的污染物直接渗入到地下。应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应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完善相关应急补救措施,将对地下水的危害降到最低。

2、生活污染源

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防范其随雨水下渗,防止污水管网渗漏污染地下水。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定期开展填埋场周围地下水的监测,防止垃圾渗滤液进入地下水。

3、农业污染源

减少农业种植中有机氯、有机磷以及氨基甲酸酯等杀虫剂的使用,减少氮肥施用,防止多余氮素通过土壤污染地下水,科学引导农业种植。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应定期监测回用再生水中的重金属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累积,避免地下水污染。

四、风险应急管理

(一)设立预警监测断面(井)

在一些重要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口、废水总排口及与水源连接的水体设立预警断面(井)在常规人工监测、重点流域自动监测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的特征、污染物的类型适当增加预警监测指标,监控有毒有害物质。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应设置污染控制监测井。定期对污染控制井进行监测,提前预警风险源对地下水的污染。一旦发生污染,应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停止取水。

建立健全地下水水源环境监测体系,在国土资源、水利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己有监测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地下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地下水水源环境信息共享。

(二)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优化与水源直接连接水体的供排水格局,布设风险防控措施。在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上游或准保护区,利用现有工程或采取措施实现拦截、导流、调水、降污功能,在水源周围设置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

(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机制。分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或与水源基处同一水文地盾单元的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及加油站等阅险源对水源的影响分级管理水源风险。严格管理和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评估风险源发生泄漏事故或不正常排污对水源安全产生的风险,科学编制防控方案。

(四)建立供水安全保障机制

要加强备用水源和取供水应急互济管闯的规划建设。当发生水质异常突发事件时,可通过备用水源或相邻水厂管道调水,保障供水安全。供水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下辖的自来水厂完善水质应急处理设施和物资保障,强化进水水质深度处理能力。

(五)风险源管理

建立风险源目标化档案管理模式,明确责任人和监管任务。严格审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新建排污企业与居民区或水源保护区距离一般不小于1公里;严格执行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准以制度,对存在污染饮用水源风险的建设项国要完善风险防范措施。输送管线等特殊设施,确需穿越水源的,必须配套泄漏预警及风险防范措施,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进入车辆应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

(六)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应对和缓解一些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一套程序化、规范化、详细的操作性文件和规定。应急预案在应急体系建立中具有政策性、纲领性和指导性作用,明确救援队伍、应急物质和专家技术支持等,从而确使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

(七)特殊时期的水源风险防范措施

在发生地震、汛期、旱期、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对水源的风险防范应更加严格谨慎。加强水源巡查和保护的宣传;对水源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防范特殊时期企业违法偷排;增加水源监测频次。

五、预警体系

(一)预警系统建设

1、监测预警

应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建立水源监测预警系统,并与供水单位建立联动预警机制。监测网络包括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包括风险源自动监控、流域地表水自动站监测、水源自动监测等。

地表水监督性监测包括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国控、省控、市控断面例行监测、风险源废水排放例行监测。

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包括污染控制井例行监测、风险源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

2、生物毒性预警

可在主要河道和取水口处安装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监控设备,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实现生物预警,全面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变化。

3、环境监管预警

应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跨界预警系统建设为了保持信息通讯畅通,应建立跨界预警信息交流平台。通过跨界预警系统可以及时了解不同断面的水质信息,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共享。

(二)预警信息研判与公告

应结合水源特点研究制定预警标准,实施分级预警。建立预警研判模板,对来自各方面的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进行监察和监测核实。当水源水质受到或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应建议当地政府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公告,设立警示牌,通报受污染水体沿岸污染信息和防范措施。

六、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响应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一旦发现饮用水水源水污染迹象,应立即向县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组报告,领导组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二)处置

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县政府都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迅速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服从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

县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组在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要迅速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水厂关闭污染水源,接通备用水源,同时根据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确定部分用水较大企业暂停生产用水,确保居民正常供水和饮用水安全,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后期处置

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必要医疗条件,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供水单位严格监视取水口的水样指标,严格监管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确实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涉事企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对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中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补助或补偿;因参加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4、应急结束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邀请专家咨询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县应急指挥中心据此建议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应急结束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环境风险企业应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群众自救互救和志愿者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保证在处置突发水源污染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二)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保障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处理经费支出。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三)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队伍要建立处理突发水源污染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必要时可借调大型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商场救援物资,增加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水厂储备应急物资的日常监管工作,水厂对各类储备应急物资要及时予以置换或补充。

(四)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五)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运输保障,最大限度满足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六)基本生活及治安保障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群众应急生活保障机制,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事发地群众有干净饮用水及无污染食品供应,确保群众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事发地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七)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八)通信保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电信运营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九)技术装备与保障

各专项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包括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通讯技术保障系统和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设备等,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确保及时得到技术援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调查总结和评估

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县领导组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九、责任与奖惩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临阵脱逃的;

4、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6、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十、附则

(1)绩溪县人民政府对此方案有解释权。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绩溪县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方案.docx【47.1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