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2年第1期 >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2-00050
  •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2-02-08 16:46
  • 发布文号

    绩政办〔2022〕13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绩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政策的通知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绩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政策》业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月28日 

 

 

绩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政策

 

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专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保障。主要用于质量强县建设和知识产权发展,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标准化项目示范区通过国家级、省级考核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三条  支持放心消费示范建设。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四条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对新获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并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支持认证认可建设。对新获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种养殖、建筑、服务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8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对新获“宣城市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对新获“绩溪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皖美品牌”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第七条  支持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履行缺陷产品召回。对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同一类消费品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1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对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达3件、5件、10件及以上,且近三年未发生发明专利权失效和转出县域外的,分别奖励1万元/年、4万元/年、8万元/年。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当年评选认定的绩溪县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优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并在县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专利奖项目。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融资,融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或以商标权质押融资,融资额达200万元及以上,在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已结清贷款本息的企业,按支付利息和评估费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8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对在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案件中胜诉的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照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的20%予以资助,资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每年给予知识产权维权机构15万元用于调解商标、专利纠纷以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维护、维权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于次年4月底前集中受理奖补申请,拟定奖补方案,会同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相关成员单位对奖补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财政安排兑现。对近两年内出现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主体,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本政策中条款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施行,同一奖项“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县政府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重大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涉及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奖励措施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