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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1-11-02 14:30
  • 发布文号

    绩政秘〔2021〕88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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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绩溪县糸巷市政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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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糸巷市政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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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绩溪县糸巷市政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绩溪县糸巷市政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绩溪县糸巷市政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总体概况

本方案项目为河滨北路至扬之北路道排工程,新建沥青道路长约387米、宽12米,新建排水管道约1150米。

二、本方案征收范围

本方案涉及项目扬之北路交接口处建设红线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包括住宅2户和非住宅1户,总用地面积约2600㎡,总建筑面积约2700㎡,具体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三、房屋征收实施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绩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县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实施单位为县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和处理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原则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以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和其他合法依据为参考,由县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组织认定和处理。综合用地上临街房屋,在征收决定前实际经营超过1年的,可按商业用房评估补偿。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附属物、装潢等设施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住宅合法用地按相同区位安置地的认定价给予补偿,其他用途合法用地按市场评估给予补偿。未经登记的建筑,按认定、处理结果执行。房屋周边证外土地按照征地标准补偿。

(二)附属物、装潢等设施的补偿,参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4号)的相关标准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1.搬家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住宅为15元/㎡,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户计,如选择产权调换或安置地的计算2次;经营用房为18元/㎡,如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2次。

2.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临时安置费以合法建筑面积按10元/㎡/月的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现房按6个月计算补偿,期房按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交房后6个月止计算补偿;选择安置排屋的按12个月计算补偿。

3.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以合法建筑面积按20元/㎡/月的标准计算6个月给予补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以合法建筑面积按12元/㎡/月的标准计算6个月给予补偿,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户停产停业损失,以合法建筑面积按7元/㎡/月的标准计算6个月给予补偿。

(四)补偿计算

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装潢补偿+房屋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六、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征收土地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

除沿街经营用房可按“面积就近、各计各价、互找差价”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外,其他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

(二)征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个人产权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放弃安置的,按第五条给予货币补偿外再给予总补偿款的20%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面积就近、各计各价、互找差价”原则进行调换。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有小户型、中户型和大户型三种户型,调换1套以上的,其中只能选择1套大户型。

(1)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及优惠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的,给予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25%的优惠。

产权调换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在20㎡以内(含20㎡)的部分,优惠20%;超出20-40㎡(含40㎡)的部分,优惠15%;超出40-60㎡(含60㎡)的部分,优惠10%;超出60-80㎡(含80㎡)的部分,优惠5%,原则上不得超过80㎡。

(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大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奖励

按放弃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100元/㎡奖励。

七、个人住宅房屋限期购买安置地办法

被征收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宅(不含房改房、宿舍、套房等通过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房屋),现有合法用地面积大于60㎡(含60㎡)且全部征收的,被征收人放弃货币补偿奖励和产权调换方式的,配合评估、按期签约并腾空交房的适用本条款,逾期签约的一律适用本方案“六、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安置地的面积

按照一产权户只能购买一宗安置地的原则,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选择安置排屋用地,合法用地面积60㎡-100㎡(含100㎡)的,可购买用地面积为112.5㎡的安置地;合法用地面积大于100㎡的,可购买用地面积为112.5㎡或120㎡的安置地。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大于安置地面积的奖励或优惠

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大于安置地面积的部分,给予900元/㎡的奖励或选择购买1套安置房的优惠。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在1:1比例面积以内的部分,以安置房评估价优惠18%购买,超出20㎡以内(含20㎡)的部分,优惠10%;超出20-40㎡(含40㎡)的部分,优惠5%;超出40㎡的部分不予优惠。

(三)安置地的计价

安置地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的部分,按排屋用地认定价计价。安置地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的部分,在安置地认定价的基础上增加900元/㎡计价。安置地认定价由县价格认证中心结合市场认定。

八、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地的选择

以上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地点为吴家山安置区三期、安置地的地点为三面亭新站综合体拆迁安置区,具体情况以公布的正式图纸为准。

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地的选择,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先选”,后签的在剩余户型中选择。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一)在征收决定公告后7日内,通知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

(二)被征收人在7日内协商不成的,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组织以投票推荐的方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参加选择的被征收人多数意见确定。原则上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数要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1/2,且得票数超过投票数1/2。

(三)若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将组织1/2以上被征收人代表,在公证机关和所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十、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详见房屋征收决定。

十一、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在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含当日)之前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按1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励,提前签约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150元/㎡。

十二、相关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当腾空房屋,结清水、电、有线电视和网络等相关费用,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上交注销,并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工作组告知产权纠纷情况,并提供合法依据,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按协议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被征收人或他人除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被拆除项目补偿价的赔偿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或出借的,其租赁、租借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承借人自行解除。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住建局报请绩溪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绩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绩溪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启动的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绩溪县住建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