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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市公管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公管〔2020〕29号),我办对《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第二次)。现将修订后的《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投标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县公管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我县范围内投标人信用信息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工作,及时对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与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依据》是县公管局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投标人以及监管部门等有关主体或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合同履约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或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报行业监督部门处理,并将处理、认定情况及时报送县公管局;根据《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其中不良行为可以直接由县公管局认定并记录的,有关主体或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送县公管局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同时报行业监督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两年。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两年内未被再次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转入后台管理。
第九条 投标人被记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未达到10分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约谈警示或通报。两年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披露期为3个月;达到15分的,披露期为6个月;达到20分的,披露期为12个月。两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记分,从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满,相关当事人可申请予以撤销。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信用宣城网站、绩溪县人民政府网。
第十一条 县公管局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前应先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县公管局书面提出,由县公管局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投标人信用评定和应用的重要内容。各业主单位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绩公管委办〔2019〕5号)不再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记15—20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20分;
2.在投标过程中,不符合资质要求、不符合建造师要求、不符合业绩要求、隐瞒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有在建工程的,记10—15分;
3.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行为,记15—20分;
4.采取畸高畸低报价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记10—15分;
5.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无故撤销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或者在接受异议(质疑)、投诉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记10-15分;
6.一年内三次以上异议(质疑)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10—15分;
7.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10—15分;
8.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5-20分;
9.在约谈、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记10-15分;
10.在县公管局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标后履约检查中,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记5分;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人每次记2分(建设单位、行业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员不在岗的,按本条规定记分);
11.纳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网络考勤的工程项目,未按要求提供考勤人员相关的基础信息或未按要求报送考勤相关的开工完工等资料或未按要求提供项目部准确定位的,记5分;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项目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记5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项目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每人记2分;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月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累计每达到二次的,记5 分;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月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累计每达到二次的,每人记2 分;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记15—20分;
12.擅自变更改变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记10-15分;
13.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服务等级、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等,记15-20分;
14.非建设方原因,施工方施工进度、工期滞后合同规定和投标承诺的,记10-15分;
15.发生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造成群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一次扣20分。
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依据
序号 |
不良行为种类 |
记录依据 |
1 |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或评标委员会的认定 |
2 |
在投标过程中,不符合资质要求、不符合建造师要求、不符合业绩要求、隐瞒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有在建工程的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或评标委员会的认定 |
3 |
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行为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或评标委员会的认定 |
4 |
采取畸高畸低报价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 |
根据招标人、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报告并经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或公管局核实,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记录 |
5 |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无故撤销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或者在接受异议(质疑)、投诉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或招标人的书面材料 |
6 |
一年内三次以上异议(质疑)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 |
7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或招标人书面材料 |
8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或招标人书面材料 |
9 |
在约谈、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招标人、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书面材料 |
10 |
在县公管局组织或参与的定期或不定期标后履约检查中,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
县公管局的书面检查记录或招标人、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书面材料 |
11 |
纳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网络考勤的工程项目,未按要求提供考勤人员相关的基础信息或未按要求报送考勤相关的开工完工等资料或未按要求提供项目部准确定位的;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项目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的;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月实际考勤到岗率不足50%累计达到二次的;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
县公管局的考勤资料 |
12 |
擅自变更改变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或招标人书面材料 |
13 |
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服务等级、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等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或招标人书面材料 |
14 |
非建设方原因,施工方施工进度、工期滞后合同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或招标人书面材料 |
15 |
发生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造成群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认定、通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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