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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3100326276XA/202012-00035
  •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12-03 10:50
  • 发布文号

    绩政办〔2020〕54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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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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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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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

贴息贴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大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根据《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贴息贴费,是指按照《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银行申请的担保贷款,由县财政对贷款利息予以补贴、县中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 对担保费予以返还。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担保公司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收取的担保费返还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  贴息申报以贷款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于贷款到期日次月内完成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农水局,县农水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对申请贴息资格条件、贷款资料和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据实予以贴息,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贴息上限每年不超过5万元,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

第五条  贴费申报以贷款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于贷款到期日次月内完成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经当地乡镇审核后报县农水局,由县农水局会同县担保公司共同对申请贴费资格条件、贷款资料和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会审后明确贴费金额,贴费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

第六条  申请贴息资金时,需提交如下资料:(1)《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贴息贴费申请表》;(2)借款合同;(3)担保合同;(4)借款凭证;(5)还款凭证(6)承贷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7)贷款结算清单汇总表;(8)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贴费资金时,需提交如下资料:(1)《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贴息贴费申请表》;(2)借款合同;(3)担保合同;(4)借款凭证;(5)担保费转账凭证;(6)担保费发票;(7)营业执照。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季度向乡镇报告贷款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乡镇要对贴息贴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县农水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将担保贷款不按要求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不予贴息贴费,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对单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担保贷款贴息贴费不超过3年。连续贷款3年期满后,对贷款使用效益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达标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县政府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农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