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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本县利废企业经营管理,鼓励对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本县利废企业的成本,为企业发展赋能,经县政府同意,对落户我县的再生资源利用平台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新引进再生资源利用平台财政扶持政策
(一)通过平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代收代缴(实名注册登记的个体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县财政按照其代收代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形成财力的90%进行扶持;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将按照平台代收代缴的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形成财力的95%进行扶持。
(二)通过平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达到1000万元的,县财政按照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留成部分形成财力的90%进行扶持。
二、享受范围
须在我县再生资源利用平台中进行注册登记且为利废企业提供原料供应服务的,方能享受财政奖补政策。
三、各部门要求
1.县财政局:负责对平台代缴的相关税款地方留成形成的财力进行对应比例的财政奖补。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优化再生资源回收从业者注册个体户的登记流程,推动再生资源利用平台上线。
3.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平台上个体户委托平台代收代付交易环节税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依法为平台完成税务登记、扣缴税款、代开发票等提供便利通道。
4.平台:负责代理个体户登记注册业务,提供平台注册商户电子信息包(内含商户实名认证信息及商户与平台之间签订的委托代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协议等信息)。
四、兑现办法
财政奖补政策一季一结。平台供应商享受的奖励,可由供应商委托本县收购企业代付代收。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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