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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3100326276XA/202007-00066
  •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07-16 10:22
  • 发布文号

    绩政办〔2020〕33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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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扶持绩溪县建筑业持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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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持绩溪县建筑业持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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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扶持绩溪县建筑业持续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扶持绩溪县建筑业持续发展若干政策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建筑行业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扶持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县持续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政策措施

(一)县外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承接我市内业务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县增值税累计纳税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不超过100万的,且增值税税负超过2%的部分,按地方所得增值税部分的70%给予奖励;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县增值税累计纳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不超过200万的,且增值税税负超过2%的部分,按地方所得增值税部分的80%给予奖励;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县增值税累计纳税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且增值税税负超过2%的部分,按地方所得增值税部分的90%给予奖励(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不含检查、评估入库的税款)。

(二)本县建筑安装企业。承接外地业务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纳税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不超过100万的,按地方所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纳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不超过200万的,按地方所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纳税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按地方所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检查、评估入库的税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基数以企业承接市外业务占全部业务收入比例进行计算)。

二、工作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安装企业资质的审核。(包括在我县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情况);县税务局负责建筑安装企业县内、县外业务的确认、增值税税负超过2%部分金额及所缴税情况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兑现建筑安装企业扶持政策;其他建筑安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建筑安装企业宣传本项企业扶持政策。

三、施行时间

(一)本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年度项目不再追溯。

(二)本政策如与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以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为准,原绩政〔2019〕78号自2020年8月1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