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绩发〔2024〕8号)要求,整合设立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县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县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等7个议事协调机构不再保留,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健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草拟了《绩溪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 3 月 14 日上午下班前通过OA系统反馈至县生态环境分局收文员,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鸥文方源 联系电话:8159137
附件:绩溪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11日
绩溪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美丽中国“绩溪样板”,充分发挥绩溪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委会)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环委会是县委、县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全局性重要工作,研究确定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县环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县环委会下设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委办),负责承担县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县环委会下设资源节约、工业、公安、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商务流通、市场监管等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有关同志和各牵头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发改委、县科级商务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各单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环委会成员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须报县委、县政府同意。调整后的成员名单由县环委办印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环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方针、决策部署。
(二)统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全县重要工作,
研究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
(三)统筹协调解决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问题,交办相关部门并予以督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四)协调解决乡镇、各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对乡镇、各部门履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县环委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
规定和工作措施;起草县环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二)对全县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交办督办建议;牵头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
(三)具体组织、协调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
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县环委会各项决议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四)按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及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五)负责协调县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负责县环委会各项会议的筹备以及与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联系、协调。
(七)负责县环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总结乡镇、各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向县环委会报告。
(八)完成县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统筹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并细化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宣传、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加强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
(三)负责定期向县环委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本行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等。
(四)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县环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环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包括:
(一)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落实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接受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全面履行本单位(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支持、配合和参加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及时报送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县环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
县环委会议事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县环委会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县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主要总结和部署年度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会议议题由县环委办研究提出,报请县环委会主任确定。
(二)专题会议。由县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专题研究和推进专项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议题由县环委办或其他成员单位提出,报县环委会副主任确定。
(三)办公室会议。由县环委办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有关县环委会成员单位参加,主要协调推进解决具体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和问题。会议议题由县环委办或其他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 联络员制度
(一)县环委会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县环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研究、推进县环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联络员调整变更须及时向县环委办报备。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县环委办每年向县委、县政府(县环委会)报告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二)各专业委员会、县环委会成员单位每年按要求向县环委会报告本专业领域、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县环委办。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通报制度
县环委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通报县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县环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文审批制度
(一)县环委办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做好公文管理
工作。
(二)以县环委会名义发文的由县环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县环委办名义发文的由县环委办设在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县环委会和县环委办发文编号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统一编排和登记,印章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