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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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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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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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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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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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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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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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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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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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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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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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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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龙庆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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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龙庆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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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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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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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3包、“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3包、“康师傅红烧牛肉面”1包、“无花果”8袋、“话梅肉”14袋、“干吃奶味棒”2袋、“旺仔QQ糖(草莓味)”11袋、“旺仔QQ糖(酸奶可乐味)”4袋、“英雄迷你肠”1包、“小样酸Q糖”9支、“酸菜”1包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裂可宁手足净裂护理霜”1支;
3.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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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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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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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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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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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雪梅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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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雪梅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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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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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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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老冰糖(多晶体冰糖)”1袋、“炖卤牛羊肉(非即食食品)”2袋、“单晶冰糖”1袋、“咸之趣饼干”5包、“康师傅真味道香辣牛肉面”1盒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云南中药”牙膏5支、“小苏打牙膏”3支、“高露洁防蛀牙膏”8支、“佳洁士防蛀修复牙膏”6支、“云南白药牙膏”3支、“黑人牙膏”2支、“伢牙乐儿童牙膏”1支;
3.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15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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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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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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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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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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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上庄宅坦经销店(胡*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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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上庄宅坦经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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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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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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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8袋常记好点川辣牛肉味油炸型方便面、1根双汇精品爆炒香肠;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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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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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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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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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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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巧川一楼民宿(汪*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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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巧川一楼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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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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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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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贝”1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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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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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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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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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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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巧惠便民小店(程*)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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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巧惠便民小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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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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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销售失效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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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3】条第二款、《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第六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4袋“蒜香味青豌豆”、1袋“蜂蜜琥珀核桃仁”、6支“裂可宁手足冻裂护理霜”、1瓶“飘柔兰花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8支“华蒙马牌润肤膏”、29盒“风清油”、24包“杀蟑饵剂”和14包“杀蚁饵剂”。
2.罚款人民币叁仟零肆拾捌圆(¥3048.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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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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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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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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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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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下祠堂商店(高*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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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下祠堂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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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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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销售失效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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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3】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5盒“康师傅香辣牛肉面”和36包“清风牌纸手帕”。
2.罚款人民币叁仟零玖圆(¥3009.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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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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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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