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绩征补安置〔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4-14 17:05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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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绩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绩征预告〔2024〕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家朋乡家朋村、党坑村、富强村,荆州乡九华村,集体所有土地186.3906公顷(合2795.8590亩)。绩溪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九华村、党坑村用地,南至九华村、党坑村、家朋村、富强村用地,西至家朋村用地,北至富强村、党坑村用地。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86.3906公顷(合2795.8590亩),其中:农用地179.9835公顷(2699.7525亩),含耕地7.7121公顷(115.6815亩);建设用地3.5539公顷(53.3085亩);未利用地2.8532公顷(42.798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的45914元/亩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宁国市瑞鑫土地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评估(评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不低于同区片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评估结果为45914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4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4号)批准的《绩溪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绩政〔2024〕20号)的规定执行。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县平均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家朋乡家朋村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十七组,党坑村胡家组、石门里组、胡田组、何口舍组、木料坪组,富强村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荆州乡九华村松烟塘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绩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cnjx.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家朋乡人民政府、荆州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乡政府(家朋乡政府联系人:邵莉莉;电话:0563-8430011;荆州乡政府联系人:程伟;电话:0563-847040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家朋乡人民政府、荆州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周欢;电话:0563-815915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绩溪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家朋乡人民政府、荆州乡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4月14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