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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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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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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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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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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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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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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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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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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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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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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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4〕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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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煤炭山加油站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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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煤炭山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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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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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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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处一千四百元罚款(¥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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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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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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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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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4〕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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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鄣山路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
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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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鄣山路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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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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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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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处一千四百元罚款(¥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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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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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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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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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4〕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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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永济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王*眉)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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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永济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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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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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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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自由裁量理由,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有效限的医疗器械:1盒“群爱”压敏胶带(盒内有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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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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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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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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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市监处罚〔202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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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月青冷冻食品经营部(张*青)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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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月青冷冻食品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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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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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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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自由裁量理由,处罚如下:
一、没收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1台);二、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圆(¥:18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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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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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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