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大攻坚战> 污染防治(生态环境)> 环境执法检查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501-0005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17 发布日期: 2025-01-17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501-0005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17
发布日期: 2025-01-17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17 15:59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51

 

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578537445G,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雄路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以减少物料装卸环节中产生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10月25日,对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长###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11月1日,对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保员兼办公室办事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10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11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已经整改的情况。

6.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身份。

7.《年产1.6亿块(折标砖)页岩烧结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做好洒水抑尘措施以减少物料装卸环节中产生粉尘排放。

8.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原料为页岩。

9.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后续文书送达地址。

10.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长###、环保员兼办公室办事员##、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员工身份。

11.###、###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绩)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综合现有证据可以判定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包含以下加处裁量情形:1.现有证据证明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道路地面积尘严重仅局限在厂区内,未对周边造成影响,环境影响程度小,无加处情形;2.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无加处情形;3.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雄路村,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无加处情形;4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无加处情形;5.绩溪县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局限在当事人市场经营区域内,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客观、实际影响,无加处情形。案件总分值=0%+0%+0%+0%+0%=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以减少物料装卸环节中产生粉尘排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02445152,收入项目:“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缴款时请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