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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202501-00034 组配分类: 收费监管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绩溪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21 发布日期: 2025-01-21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202501-00034
组配分类: 收费监管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调整绩溪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21
发布日期: 2025-01-21
关于调整绩溪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1 16:02 来源: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发改价格〔20254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绩溪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有电梯的住宅A级1.30元/㎡·月、B级1.20元/㎡·月、C级1.10元/㎡·月、D级1.00元/㎡·月;无电梯的住宅A级0. 70元/㎡·月、B级0.60元/㎡·月、C级0.50元/㎡·月、D级0.40元/㎡·月。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前期物业中除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中包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三、本通知下发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电费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总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上述同等级收费标准;总收费标准低于上述同等级收费标准的,如需上调,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报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备案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件起执行。《关于印发<绩溪县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绩价〔2012〕28号)同时废止。

 

   附:绩溪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指导标准》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0日

 

   抄送: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