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236T/202501-00018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08 | 发布日期: | 2025-01-08 |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236T/202501-00018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08 |
发布日期: | 2025-01-08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第七条 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每年6月底前,各市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实施。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期间(2022-2024年), 经县(市、区)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5.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者根据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和银行流水推算。 (三)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居住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其个人收入按照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人员视情而定。但因护理家庭中无人照护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单亲学前儿童,照料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计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计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六)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七)未与被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法定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 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 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 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将月人均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应当赡(抚、 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50%÷被赡(抚、扶)养人数。 鼓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探索制定本地赡(抚、扶)养费计算办法。 (八)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核算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具体豁免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九)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自其领取之日起,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支出扣减办法。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具体扣减方法、扣减封顶线等由市级民政部门研究确定。 因残支出指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适配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提供相关票据复印件)。 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负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负部分,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因学支出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低保家庭中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认定。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第一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作为必要的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具体扣除比例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原则上需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可放宽到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级民政部门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银行流水有大额开支的,申请救助对象需要说明情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市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细化认定标准。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原则上仅有一辆(艘、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8万元(含)以内(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新购(建)住 房的,各地应重新评估家庭赡(抚、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或退出低保的限定条款。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 地住房等。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支、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第二十二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短信告知。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全面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四)在履行审核确认程序时进入监狱内服刑; (五)在审核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直接审核确为特困人员。 (六)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版权所有:绩溪县人民政府 主办: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皖ICP备07008385号-1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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