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绩溪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绩溪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绩溪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交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交通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交通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化道路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全县道路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科技政策,指导实施交通行业计量、质量、技术标准及规范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承担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职责。
(四)承担全县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培育公路运输市场,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强化城乡客货运输的监管、衔接、协调工作;指导城乡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建设行业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县地方交通建设项目。
(五)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监督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及省市县重点物资和抢险、救灾等紧急客货运输。
(六)依法进行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交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营运价格。
(七)建立健全规范的交通行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组织、指导全县交通运输审计工作;管理、指导全县公路工程定额;监督管理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国有资产;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交通局根据本规定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县交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等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保密、安全、综治、信访、政务公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调研、督查、督办、档案、财务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财务管理和预算资金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审计事项;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引资、信贷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设备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内部审计监督;牵头交通运输科技信息化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家、省市交通运输科技和信息化政策;指导协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有关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股。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及公路重点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提出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统计等工作。
(三)综合运输股。指导全县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和运输企业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客货运输市场调查,综合分析、预测交通运输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承担全县综合运输市场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节假日客货运输工作;承担城市客运管理协调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法制工作股)。承担全局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受理和会同有关股室办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有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工作;负责推进“放管服” 改革工作;负责政务窗口管理工作,配合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开展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工作;承担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调指导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执法证申领和年审初审工作;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局机关行政编制 9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正股级领导职数 5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县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
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6 月 24 日起施行。
中共绩溪县委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