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商务工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进步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商贸流通、科技发展战略和对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制定全县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的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测、分析工业、商务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制定和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承担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三)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提出行业投资布局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和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管和督查。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会同有关单位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散装水泥推广等工作;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
(五)统筹推进全县工业和商务领域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七)负责全县科技创新工作,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引进、推广高新技术成果和适用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组织实施全县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负责省科学技术奖、黄山友谊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九)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技术合同认定。
(十)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科技计划;负责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科技交流工作;组织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协调县直部门、乡镇科技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十三)负责邮政业管理服务,统筹协调邮政行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衔接,促进邮政与电商资源整合工作。
(十四)承担牵头协调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县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发展、结构调整的建议;申报管理国家和省级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各项促进资金以及县级外贸发展基金。
(十七)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工作;指导全县各类进出口商品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和省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务。
(十九)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二十)宏观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上报全县外商投资情况,拟定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管理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依法审核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章程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执行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申报、初审县内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归口管理全县经贸外事活动;指导全县商贸领域内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建设;指导和联系行业协会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负责人:洪长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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