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实施并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交易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指导并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六)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调整的建议;制定县级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公共重点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八)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九)负责执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十)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
(十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并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县级图审机构、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和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筑科技成果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运用,指导建筑节能政策的执行,拟订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承担县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直、代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租赁、运营等管理及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政府直接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白蚁防治和危房鉴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城区白蚁防治、危房鉴定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物业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研究制定全县物业管理配套政策。
(十六)负责全县建设稽查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牵头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的综合利用管护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公共停车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的审批或备案管理;牵头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燃气供应、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和运营监督;承担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
(二十一)负责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用水定额,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
(二十二)指导全县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公园、广场及道路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园林绿化的审批或备案管理。
(二十三)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县级环卫设施的规划和中转、处理终端设施建设。
(二十四)指导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管理。
(二十五)指导全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负责城区渣土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相关秩序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和城市公园、广场、雕塑管理;负责城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
(二十七)指导、协调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八)指导监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查处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和具有全县影响的复杂案件。
(二十九)指导、监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参与城市应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三十)负责拟订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三十一)承担县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人才培养与管理工作。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