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绩溪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绩溪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文旅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文旅局加挂县广播电视局、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县文旅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等职责划入县委宣传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文旅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县文旅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宣传、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文化、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事业、旅游业、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促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行业技术标准,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综合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等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
(七)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指导、推进文化文物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
(八)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及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聚集区的规划开发、建设工作;组织绩溪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机构的新闻宣传、事业发展、传输覆盖、安全播出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重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县文旅局根据本规定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有关职责分工
旅游市场监管职责分工。
县文旅局负责统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建立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加大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监管力度。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县交运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卫健委负责旅游接待单位公共卫生监管。
县生态环境分局协助处理旅游接待单位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提供噪声监测数据等技术支持。
机构负责人:徐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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