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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411-0006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2 发布日期: 2024-11-22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411-0006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22
发布日期: 2024-11-2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2 15:54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绩)罚〔2024〕6号

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4MA2TPUPJXA,经营者汪志国,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板桥头乡下溪村棚坑岱。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以逃避监管方式将大黑膜沼气池内沼液排放至山涧沟渠最终流入龙溪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8月14日对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管理员苏才甫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8月14日对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股东刘春景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苏才甫负责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具体管理。
4.2024年8月15日对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汪志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8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4年8月16日对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管理员苏才甫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4年8月16日对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饲养员谢法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8.2024年8月1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4年8月19日你农场未发生非法排污行为。
9.2024年8月20日对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送货员胡会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10.2024年9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11.2024年9月2日对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管理员苏才甫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12.2024年8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13.2024年8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14.《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影印件1份,证明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废弃物综合利用,未设置通向外环境的养殖废弃物排污口,不应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
15.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600头良种母猪繁育基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影印件1份,证明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废弃物综合利用,未设置通向外环境的养殖废弃物排污口,不应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
16.安徽步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HBY-WT-202408018-1)1份,证明沟渠水质和污染排放残留情况。
17.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份(TWHJ20245727G、TWHJ20245727-01G),证明山涧沟渠水质及大黑膜沼气池池内沼液污染物浓度。
18.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汪志国、管理员苏才甫、股东刘春景、饲养员谢法军和送货员胡会立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你农场员工身份。
19.2024年8月14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20.2024年8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21.2024年8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苏才甫、谢法军确认监控情况
22.绩溪县气象局降雨量分布图1份,证明2024年8月13日17:00至2024年8月14日00:00板桥头乡至俞村方向确有降雨过程。
23.翻拍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大门口监控录像一份,证明2024年8月13日晚上苏才甫和谢法军出现在大黑膜沼气池处。
24.绩溪县徽香园养殖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农场的身份。
25.曹达成、程珊珊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身份和资格。
26.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实验室人员石稳、张志强上岗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身份和资格。
27.赖昱升、曹达成、张寒寒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8.《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绩环罚字〔2022〕1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农场环境违法历史。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你农场下发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绩)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农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经进一步研判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农场重新下发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绩)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农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农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通过《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五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综合现有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以逃避监管方式将大黑膜沼气池内沼液排放至山涧沟渠最终流入龙溪河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元整(¥226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02445152,收入项目:“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缴款时请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