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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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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411-00039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13 发布日期: 2024-11-13
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411-00039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13
发布日期: 2024-11-13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一)
发布时间:2024-11-13 08:09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绩市监处罚〔2024〕139号

绩溪县家朋乡尚村壹庄农家乐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野生棘胸蛙制售的食品案

绩溪县家朋乡尚村壹庄农家乐

夏*霞

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使用野生棘胸蛙制售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警告、罚款,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2

绩市监处罚〔2024241

绩溪星智网咖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绩溪星智网咖

吴*彬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0袋德芙丝滑牛奶巧克力);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3

绩市监处罚〔2024205

绩溪县明亮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绩溪县明亮眼镜店

潘*亮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2盒、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盒、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3盒;

2.处罚款壹仟贰佰圆(¥12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4

绩市监处罚〔2024〕210号

绩溪县易家邻购物中心(方*花)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绩溪县易家邻购物中心

方*花

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曾在2024年2月5日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属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从重处罚情形。但当事人在本次案件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涉案农产品货值金额45元,不足三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项第一目“(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办案机关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办案机构综合考虑后,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圆整(¥45.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伍圆整(¥2045.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