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民政部对机构建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3〕213号)明确提出“加1快发展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实现每个市(地、州、盟)拥有1所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主要面向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是指为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低收入人群等特殊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具有服务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等特点。民政部虽于2014年发布推荐性行业标准《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提出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基本要求,规定了机构建筑设施、设备、人员等配置标准,但在服务管理方面未作具体明确规范。其他省份也均未出台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规范。因此,亟需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促进我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有序发展,确保机构切实有效发挥对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的兜底保障职能,制定安徽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服务管理工作指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工作指引(试行)(送审稿)》起草工作,先后组织赴亳州、蚌埠、六安、宣城、安庆、滁州等市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调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听取机构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立足机构职责定位和我省发展实际,起草了《工作指引(试行)(送审稿)》的初稿。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厅相关处室,各市民政部门和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在参加全国会议和组织全省社会事务工作会议期间,还多次征求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领导意见,对各方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采纳,最终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试行)》总体分为总则、服务内容、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附则共5章37条。总则部分,主要介绍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服务管理工作指引制定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基础要求等内容。服务内容部分,明确了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的照料、康复、治疗、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具体服务内容,细化了各项服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方式。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是加强机构安全、档案、视频采集等方面管理工作,明确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机构及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确保机构安全规范运行。工作保障部分,从人员配备、健康保障、薪酬待遇及机构设备配备、财务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有效保障机构高效有序运转。附则部分,指出了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了执行时间。《工作指引(试行)(送审稿)》作为全国第一个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出台和实施是我省在全面提升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及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的重要举措,旨在打造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安徽样板。
四、特色亮点
一是规范全链条服务。《工作指引(试行)(送审稿)》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在院—离院”全链条服务机制,对评估、照护、饮食、治疗、康复、转介等服务均进行了规范,满足精神障碍患者不同阶段的合理需求。
二是优化全流程管理。《工作指引(试行)(送审稿)》聚焦机构标准化规范化运转,建立健全机构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岗位及人员管理、视频信息采集等内控机制,制定完善的服务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是突出全方位保障。《工作指引(试行)(送审稿)》明确,将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要求配备人员,合理保障5薪酬待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有效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员工健康保健计划,确保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是强化全覆盖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送审稿)》建立省级民政部门考核评估机制、市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制度,压紧压实机构各方面责任,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监督权利,促进各类监督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实现监管无盲区、无缝隙。
政策解读的咨询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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