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皖乡振发〔2023〕45号)等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绩溪县供电公司修订了《绩溪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绩溪县发改委 绩溪县供电公司
2024年9月18日
绩溪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管理,健全完善利益联结长效机制,发挥光伏扶贫电站综合效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能源局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鼓励支持脱贫户建成并网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我县为独立户用电站,单体装机容量一般为3-5千瓦。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含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建设、纳入国家规模范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促进村集体、脱贫户持续稳定增收为目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我县为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容量一般不超过300千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第一、二、三批次目录和第四批纳入国家规模范围的全县户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按脱贫户出资方式确权给实际出资脱贫户,由该脱贫户享受电站产权,并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所占用土地因征地拆迁、户名变更等原因导致电站原有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发改委等部门重新对有关电站进行确权,由绩溪县电力公司及时变更发电信息。
第六条 由脱贫户实际出资建设的,按照电站确权(产权)、收益权一致原则,发电收益直接拨付到该脱贫户居民服务“一卡通”银行账户。如建设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脱贫户为1人户,出现死亡等情况,可按程序进行产权、收益对象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乡镇和村要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管理,由各村与有资质的运维单位供应商签订运维协议,缴纳运维费用。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运维管理、电站保险费用等必要费用后,主要用于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务工就业,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必要的奖励补助,也可用于发展带动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稳定的乡村产业。
第八条 健全完善“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管理机制,规范开发光伏扶贫公益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管理考核等内容。建立上岗人员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兑付薪酬待遇、落实动态调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在扣除必要费用后,用于光伏扶贫公益岗位部分占比不再设置比例要求。
第九条 结合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对表现突出、带动效应明显的脱贫户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适当奖励,如灾后恢复生产、参与“生态美”超市、参与乡风文明等。享受奖励补助类的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须为家庭收入骤降、支出骤增等确实困难人员,可向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老弱病残脱贫户倾斜。有关奖励补助应向本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出现“泛福利化”“养懒汉”等现象。
第十条 用于发展带动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稳定的产业项目,须落实“村谋划、乡镇审核、县审批”程序,跨村或跨乡镇建设的产业项目可由乡镇或县直有关部门统一谋划实施,产业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带动村集体增收、带动脱贫户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能力,并严格按照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及资产后续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好、实施好、管理好产业项目,防范潜在风险,促进乡村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用于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主要指开展村级小型公益性设施修补、村内人居环境整治,包括道路、水利等公益设施修缮和带动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临时性务工薪酬支付等。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安排非脱贫人口、非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享受,对新识别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原则上已标注为稳定脱贫不享受政策的脱贫人口(已确权到户的除外)和已消除致贫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消除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一般农户)不再安排享受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严禁出现优亲厚友等情况,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
第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结转机构账户为绩溪县财政局,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结转机构、账户账号等必须保持稳定唯一,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逐级报批核准,及时将变更情况函告绩溪县供电公司,并逐级上报省电力公司,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光伏扶贫”模块内进行变更录入。
第十四条 绩溪县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电量核算购电费,根据实际发电量核算补贴收入。购电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结转到绩溪县财政局专户,并由绩溪县财政局专户划拨至相关村“三资”账户和涉及居民服务“一卡通”账户。在收到上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光伏扶贫项目)资金后,由绩溪县财政局专户划拨至相关村“三资”账户和涉及居民服务“一卡通”账户。结转机构要及时下拨国家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等,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严禁使用县级财政、涉农整合、财政衔接等资金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
第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建立完善台账资料。县、乡、村要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第十六条 有关村委会应在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委及所在乡镇指导下,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备案。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要及时开展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审核,对违背政策规定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并作为年度实际发电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负责根据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具体分配实施工作,并在下年初及时将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向村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督促各乡镇及时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情况尤其是光伏公益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确保账实相符。绩溪县供电公司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按月将本供电台区内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等数据导入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改革、电力等单位共同使用好、维护好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扎实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运维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光伏扶贫电站智能运维管理水平,确保光伏扶贫电站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机制的意见(修订)》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省后续政策要求不一致,按国家及省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