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4〕75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绩溪县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绩溪县财政局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6日
绩溪县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 13 号)、《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4〕7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防灾救灾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我县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 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 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
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有调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 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 2025年。上级相关规定有调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条 防灾救灾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下达、审核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做好预算执行,具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编制或实施方案,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方面工作,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
第六条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国家及省市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 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县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国家明确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 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 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申报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补助申请时,须对各镇受灾情况进行前期摸排,并与县财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报送农业生产和水利受灾资料。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上级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分配,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依据各乡镇核实的农业受灾情况,提出资金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各乡镇遵照执行。
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救灾事项,可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统筹安排防灾救灾资金。
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为县财政局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根据资金实施方案,农业受灾主体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补助时,应首先向所在村报送申报材料,各镇审核汇总后由所在各村公示无异议,再由各镇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灾情及恢复生产情况进行核实测算补助资金,经县、镇两级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发放救灾资金。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救灾资金申报表(灾情基本情况、受灾面积、经济损失、申请资金、灾后资金投入情况等)、受灾现场照片、恢复生产前后对比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乡镇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农业救灾资金使用做到公开、透明。各乡镇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建立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进行公开,各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 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本级组织实施本细则支出范围内的相关支出,按照本细则及县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