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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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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873/202410-0011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1 发布日期: 2024-10-21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873/202410-0011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1
发布日期: 2024-10-21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一)
发布时间:2024-10-21 15:16 来源: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绩市监处罚〔2024〕189号

绩溪县程记菜籽油加工坊(程*荣)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绩溪县程记菜籽油加工坊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以及参照自由裁量理由,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660.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

 

202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