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0336/202410-00164 | 组配分类: | 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绩溪县板桥学校章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0336/202410-00164 |
组配分类: | 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绩溪县板桥学校章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
序 言
绩溪县板桥学校位于绩溪县西北部、板桥头乡所在地,位于扬板公路与镇蜀公路的交汇点左侧,距县城22千米。学校前身为板桥中学,2015年8月遵照县政府决定,将原板桥中学与板桥小学合并,成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命名绩溪县板桥学校。板桥学校以“让每个学生每天都有新进步”为办学理念,以“和谐,明德,务实,笃行”为校训,倡导“求真,求善,求趣,求美”的校风,营造“敬业,善导,博爱,进取”的教风,形成“自尊,自强,自信,自律”的学风,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为加快建设山区小而精、小而美,小而特的学校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绩溪县板桥学校;住所地址为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板桥头乡中村4号,邮政编码为245331。
第五条 学校为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依规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宣城市绩溪县教体局管理,为实施九年制初中/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办人民满意教育。承担本地区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家长学校等教育工作。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 建设山区小校、质量强校
第八条 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富有创造力、组织力、坚韧力的合格小学生;探索真理,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传承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其他地区和民族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九条 学校位于板桥头乡下村4号,设一年级至六年级共6个班级;新装修的幼儿园3间教室,设幼儿2个班。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和谐 明德 务实 笃行;
学校的校风:求真 求善 求趣 求美;
学校的教风为:敬业 善导 博爱 进取;
学校的学风为:自尊 自强 自信 自律;
校园文化为:学校坚持“让每个学生每天都有新进步”的办学理念,重视学生个性化发展,通过兴趣培养、特色教学等一系列活动,积极营造素质教育氛围,将学校打造成创造儿童幸福的乐园,发展个性特长的沃土。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绩溪县板桥学校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绩溪县教育体育局委员会。学校党支部设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委员。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绩溪县板桥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推进党、团、队一体化建设,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学校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党支部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与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依规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和少先队、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办公室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小组组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妇女组织、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法治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家长以及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大会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举办者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38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绩溪县板桥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学校依法依规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损坏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赔偿。
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王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劳动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者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后,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绩溪县人民政府 主办: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皖ICP备07008385号-1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地址:绩溪县龙川大道28号行政办公中心 运维电话:0563-8158055 网站标识码:3418240001
皖公网安备 34182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