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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410-0002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16 发布日期: 2024-10-16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410-0002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16
发布日期: 2024-10-1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6 16:58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皖宣环(绩)罚〔2024〕5号

 

安徽恒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680803711H,法定代表人诸振华,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金沙镇杨坞。

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绩溪先金沙镇区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无人机排查线索,于20247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道路地面积尘严重,现场未采取扬尘管控措施;露天堆放尾泥尾砂,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8月1日对安徽恒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张建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8月1日对安徽恒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支部书记方家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8月1日对安徽恒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诸振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7月29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6.安徽恒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身份;

7.《萤石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泥尾砂临时堆放场应采取相对封闭措施;

8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后续文书送达地址;

9.安徽恒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张建敏、支部书记方家旺、董事长诸振华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员工身份;

10.赖昱升、曹达成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厂区道路地面积尘严重,现场未采取扬尘管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公司露天堆放尾泥尾砂,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我局于2024926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绩)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通过《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针对你公司现场道路地面积尘严重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针对你公司露天堆放尾泥尾砂,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现场道路地面积尘严重和露天堆放尾泥尾砂,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02445152,收入项目:“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缴款时请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