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绩)罚〔2024〕4号
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395084447M,法定代表人周飞敏,地址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障山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车牌号浙A9379D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9月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从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7月23日未发现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7月23日对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周飞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7月23日对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辅助工方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7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6.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周飞敏、检测辅助工方峰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7.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的身份;
8.2024年5月29日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浙A9379D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出具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企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绩)罚〔2023〕1号)复印件1份,证明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前期环境违法情况;
10.《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服务收费的说明》文件1份,证明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用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绩溪县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确认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障山路为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张寒寒、曹达成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绩)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12-1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02445152,收入项目:“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缴款时请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