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绩)罚〔2024〕3号
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680814293J,法定代表人叶群,地址绩溪县徽源路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以致雨水总排口阀门不能完全关闭以及排口内水泵电机不能运转的环境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消除。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7月2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姜祥淼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7月3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安环员章顺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8月28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安环员章顺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5.《安徽泰利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关于切实做好汛期期间环境安全管控的通知》及签收表,证明你公司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标准和责任义务。
6.《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绩)罚〔2023〕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情况。
7.2024年6月28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8.2024年8月28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已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9.《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环保排查记录》1份,证明证明你公司已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10.《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绩溪县徽源路8号为后续文书送达地址;
11.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姜祥淼、安环员章顺和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员工身份;
12.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身份;
13.赖昱升、曹达成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绩)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壹千元整(¥11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02445152,收入项目:“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缴款时请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