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绩溪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2015年4月22日
绩溪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绩溪县城区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及《宣城市城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4]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适应我县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采取并轨运行、租补分离的模式,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方式,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逐步解决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等群体住房困难。
二、保障范围
根据县政府投资建设可供分配的公租房房源情况,配租的公租房范围为:绩溪县城市规划区以内范围(以下简称“城区”)的中等偏下收入、进城落户农民等住房困难群体,具体为以下类别人员:
1.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2.在城区新就业职工;
3.在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4.在城区进城落户农民(农转非家庭)。
园区内企业的公租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由园区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三、保障条件
公租房配租保障的具体条件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截至申请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城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在城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县城区非农业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其中,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下同);
(2)在城区无住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 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
(1)申请人在城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县城区非农业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2)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低收入家庭。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的低保证为准;
(3)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含).
(二)城区新就业人员。
1.本人具有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县城区实际生活的单身职工;
2. 申请人在城区无住房;
3.在本县城区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含)以上,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含)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人员已办理录(聘)用手续的。
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以上,不得申请公租
房。
(三)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取得本县城区居住证明;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县城区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含)以上,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含)以上的。
(四)进城落户农民(农转非家庭)。
1.在城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进城落户为非农业户籍;
2.在城区无住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县政府引进的特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给予保障。
以上类型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在城区有转让私有房屋或现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四、保障方式
(一)申请方式。公租房申请既可以家庭为单位或单身人士自愿组合进行申请,也可以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二)配租户型。根据申请人的人数,结合房源状况,合理配租公租房的户型结构,以家庭为单位或自愿组合申请的,配租二居室户型的公租房;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配租一居室户型的公租房。
(三)配租楼层。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对分配的公租房房源为多层房屋的,结合保障对象的身体和年龄情况(原则上以健康状况为主、年龄为辅)分类确定楼层,身体残疾和年龄偏大的保障对象分配在较低楼层,并对安排在同一楼层的同类人员进行抽签配租;对分配的公租房房源为高层房屋的,采取不分楼层统一抽签配租。
(四)配租方式。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在房源较少、申请人较多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低保家庭,对以家庭为单位及自愿组合申请的、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将分开来取抽签的方式,排定顺序号,再按顺序号由小到大抽取房号,确定配租对象;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经抽签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将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下一轮配租时按本轮抽签确定的顺序号优先给予保障。
对获得配租资格放弃或经举报查实作废的房源,将按抽签确定的轮侯排序自动依次获得配租资格。对自动放弃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对抽签未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将按廉租住房有关政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五)租补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实物分配、市场运营、租补分离、差别补贴、先收后补的原则实施。公租房租金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配租对象按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区别不同的保障群体分别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算,同时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配租家庭给予80%的租金核減,不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申请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算,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配租家庭给予50%的租金核减,不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以及其他人员申请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
4.对县政府引进特专业人才,需配租使用公租房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六)租赁期限。获得配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当与县房管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五、申报程序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进城落户农民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绩溪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无住房情况证明;
(3)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社区完成辖区内的初审、公示工作(10个工作日)。
3、审核。华阳镇政府对各社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材料分别报民政、房管部门(11个工作日)。
4、联审:房管部门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人社、市监、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完成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住建部门(20个工作日)。
5、审批,县住建部门完成城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确定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
(二)本县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园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向园区管委会申请,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受理),领取并如实填写《绩溪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县人社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养老缴费凭证;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批复文件;
(4)无住房情况证明;
(5)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证明材料,集中报送县住建部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县住建部门完成城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并确定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
六、退出管理
1.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县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同时记入公租房住房管理档案:
(1)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
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退回的,县房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承租人不再租赁公租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县房管部门提出退租申请。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应向公租房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县房管部门同意后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过疲期满,承租人仍不腾退公租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除上述情况外,将依法实施强制退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法律责任
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华阳镇及社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
(2)擅自变更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3)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违反本方案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或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将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自收回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批准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