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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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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56B/202408-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安徽讯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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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安徽讯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2024-08-27
安徽讯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27 16:25 来源:绩溪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徽讯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XHTENXP

法定代表人:朱*平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范罗山街道

根据采购人绩溪县家朋乡人民政府向本机关递交的《关于家朋乡偏远山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项目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反映你公司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参加“家朋乡偏远山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你公司以人民币113.66万元成交,成交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同日发出,你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4月8日,你公司以“我司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对现场情况掌握不全”等理由向采购人“家朋乡人民政府”出具了《合同终止通知函》,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有关事实有1、本机关向采购人和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的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档案,包括采购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2、你公司向采购人发出的《合同终止通知函》;3、其他相关材料。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绩财〔2024〕54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绩财〔2024〕58 号)告知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召开听证会,于2024年8月13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截止到2024年8月22日上午10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1366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叁元整(¥5683.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指定银行账户(户名: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12277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