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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408-0002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13 发布日期: 2024-08-1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408-0002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13
发布日期: 2024-08-13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13 08:15 来源:绩溪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防范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项目建设效益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建造活动主要是指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活动,安装主要是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在相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进行决策,项目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等重大事项。成员由单位领导班子、基建、派驻纪检组、财务、资产、工会等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组成。

第四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或指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建设项目业务。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明确派驻纪检组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派驻纪检组应当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单位要明确经办和核算建设项目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办理建设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实际工作及发展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评审制度,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专业人员、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人员或机构不应参与项目评审。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立项相关的决策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体进行决策,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等发改委(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并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通过后,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在正式施工前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施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第三章 建设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标的金额,明确招标范围和要求,规范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对纳入财政预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单位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可自行招标的,应确保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相关证明资料应一同报批。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标底)等文件,并由财务、纪检等部门或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招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单位应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在开标前,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重要信息不被泄露,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杜绝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和审批权限,对支付条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加强价款支付审核,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库支付规定支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项目变更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报财政局审核后,严格履行资金支付环节的各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规定办理结算、预留质保金。质保金到期支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质保金不得提前支付。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对施工进度、造价、工期以及施工单位等参建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制定合理的验收方案,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审计制度,由单位委托审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财政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手续。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财政批复的,应按规定审计或报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分类归档。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派驻纪检组对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单位建设项目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