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财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财政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许可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56B/202404-00057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财政局执法依据(行政许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4 发布日期: 2024-04-24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56B/202404-00057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财政局执法依据(行政许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4
发布日期: 2024-04-24
绩溪县财政局执法依据(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4-04-24 16:38 来源:绩溪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 施 依 据
1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