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审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审计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865/202501-0002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绩溪县审计局其他权力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17 发布日期: 2025-01-17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865/202501-0002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绩溪县审计局其他权力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17
发布日期: 2025-01-17
绩溪县审计局其他权力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5-01-17 17:10 来源:绩溪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  事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审计监督权 4 (1)计划环节。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审计项目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告知书。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的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
(2)实施环节。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或者组织实施不当,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未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导致审计结论不准确、不适当;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进行审核确认;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3)终结环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未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复核、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文书未按规定程序审定、签发;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的建议,或者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未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应当给予处理、处罚但超出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组长、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
(4)监督执行和整改环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未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或者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
2 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 3 (1)受理环节。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的相关举报、投诉未予受理、审核,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3)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内部审计工作小组
(2)指导监督环节。未按照规定开展立法论证、调研,代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未按照规定核查相关举报、投诉事项;隐瞒审计、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工作小组、相关审计组
(3)处理环节。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有效监督有关单位整改。 审计组长、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
3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2 (1)核查环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隐瞒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2)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核查对象,改进核查方式,强化核查成果利用。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2)处理环节。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未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有效监督整改落实。 审计组长、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
4 要求报送资料权 2 (1)告知环节。未按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2)积极履行要求报送资料权,不断提高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的规范性、及时性。 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
(2)管理使用环节。未按规定接收、保管被审计单位送审的资料,造成资料短缺、遗失;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徇私舞弊;造成泄密事故;未按照规定归还相关资料或者归档。 负有直接责任的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5 审计处理权 4 (1)发现取证环节。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未依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隐瞒被审计单位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审计组长
(2)审核环节。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未进行审核;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处理的未提出处理意见;未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或者未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申辩和陈述。 审计组长
(3)决定环节。未按照规定进行复核、审理;对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作出审计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作出审计处理,或者作出的审计处理措施不当;超出法定职权、未按法定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 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
(4)监督执行和整改环节。未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 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