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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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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304-0009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泰利钢业责令改正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13 发布日期: 2023-04-13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304-0009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泰利钢业责令改正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13
发布日期: 2023-04-13
泰利钢业责令改正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6:16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绩)责改〔2023〕2号

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680814293J,法定代表人叶群,地址绩溪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通过厂内地上地下排水管网最终经“非法定排放口”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县经开区雨水管网排放污水,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绩检刑不诉〔2023〕10号)复印件1份和检察意见书(绩检意〔2023〕3号)复印件1份,证明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并建议我局依法处理;

2.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绩检建移〔2022〕2号),证明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我局将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移送绩溪县公安局审查;

3.绩溪县公安局案件侦查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绩溪县公安局案件侦查情况;

4.2021年12月14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1年12月14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采样取证登记单复印件1份,证明采样程序规范;

6.2021年12月15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7.2021年12月15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8.2021年12月15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吊管工周爱珍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9.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12月15日现场勘察图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0.2021年12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局采样取证登记单复印件1份,证明采样程序规范;

11.2021年12月17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2.2021年12月22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3.2021年12月23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矫直工张华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4.2021年12月23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厂长吴德安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5.2021年12月24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安全员章顺和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6.2021年12月24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姜祥淼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7.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12月24日现场勘察图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8.2021年12月27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群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9.2021年12月28日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0.2021年12月28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退火炉操作工陈玉彪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1.2021年12月28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汪爱勇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2021年12月30日对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作波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3.现场拍摄照片9张,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4.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2210530297101)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5.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吊管工周爱珍、矫直工张华、厂长吴德安、安全员章顺和、总经理姜祥淼、法定代表人叶群、退火炉操作工陈玉彪、污水处理站操作工汪爱勇、副总经理张作波身份证复印件9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26.安徽泰利钢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的身份;

27.赖昱升、王可、张赛、刘美、张寒寒的执法证件复印件5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8.赖昱升、洪扬、唐巍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3份,证明采样人员身份和资格;

29.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实验室人员韦娟娟、张锋上岗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通过厂内地上地下排水管网最终经“非法定排放口”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县经开区雨水管网排放污水,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