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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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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312-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2 发布日期: 2023-12-12
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312-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2
发布日期: 2023-12-12
宣城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12 08:34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备注
1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 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2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3 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4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5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8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1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4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6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7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8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1 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5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6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8 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一)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二)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三)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的;(五)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的;(六)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七)不使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八)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违反规定代收费用的。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一)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收取费用的;(二)将应当自行承担的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的;(三)强制、变相强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或者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9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0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