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
现将《绩溪县关于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7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绩溪县徽山大道客运枢纽中心二楼204)
邮编:245300;联系人:汪佳;联系电话:0563-8150309
电子邮箱:1499788067@qq.com
绩溪县关于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绩溪特色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旅游要素保障
1.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全域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各种旅游业态培育扶持、组团旅游奖励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其中旅游宣传营销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主要用于线上、线下、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各类宣传、营销、评选活动。
2.支持乡镇对古建筑、旧厂房、旧粮仓、旧校舍等国有闲置、存量资源资产的收储、盘活,用于文旅项目建设,确需改变原房屋用途的,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县直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
3.落地规费减免,对投资符合产业定位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部分),建设期间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4.积极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与旅游相关的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发特色金融服务产品,鼓励合理确定旅游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
二、扶持旅游项目建设
5.对投资文旅项目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营后(不包含房地产开发部分),按其实际投资规模分别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1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针对省级及以上传统村落实施整村开发的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0.2%。(最高奖励200万元)
6.鼓励以商招商,县内企业成功招引县外文旅项目落地绩溪,引进项目在竣工验收并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县内招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7.对新纳入的一套表文化旅游企业、省点其它营利性服务业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幅(以统计系统数据为准)达25%以上的已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8.乡村旅游运营商与村集体合作成立乡村旅游运营公司,运营公司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或给村集体增收3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对于投资建设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各类文旅开放场所的乡镇、企业,待竣工验收后(建设选址布局符合规划、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要求,且经过文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审定论证合格),投资额度分别达到15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升级改造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各类文旅开放场所,投资额度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3万元、5万元。
三、加大旅游品牌创建力度
10.对新创成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11.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包括饭店通过改造升级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美食街区、特色体验(示范)店,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奖补政策参照《关于促进绩溪县旅游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执行(不重复奖励)。
12.对新认定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国家级文旅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等省级文旅品牌,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13.对新创成安徽省特色旅游名镇、安徽省乡村旅游重点村、安徽省特色主题村、安徽省特色旅游名村、安徽省避暑旅游休闲目的地、安徽省特色乡村旅游目的地、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等文旅品牌,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先进表彰的村级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村史馆等文旅开放场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15.支持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院校、社团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凡参加国家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获奖作品成果转化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研发设计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鼓励旅游市场拓展
16.新成立的旅行社,当年接待过夜游客累计达3000人次的(游览绩溪县2个及以上A级景区景点,其中1个为收费景区,且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17.组织学生研学旅游团队游览(游览绩溪县2个及以上A级景区景点,其中1个为收费景区,且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单团30人及以上的给予200元奖励,单团50人及以上给予400元奖励,每家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不纳入年度过夜总人数统计,不与其他项重复奖励)
18.对一次性招徕、接待外地同一地级市(区)过夜游客数超400人、600人、800人的旅行社(不纳入年度过夜总人数统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2万元。
19.旅行社以历年最高接待过夜游客的80%为基数(最低基数为3000人次),给予接待过夜游客净增部分分段奖励。净增2000人次及以下每人奖励20元,净增2000—4000(含)人次每人奖励30元,净增4000人次以上每人奖励40元。(不与其他项重复奖励)
20.对县外旅行社组织来绩游览的(游览绩溪县2个及以上A级景区景点,其中1个为收费景区,且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年度游客达到1000(含)-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5000(含)-15000人次部分,每人次给予9元奖励、15000人次及以上部分,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1.经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来我县开展自驾游活动(游览绩溪县2个及以上A级景区景点,其中1个为收费景区,且在绩溪县内住宿1夜及以上的),单批自驾车辆超50辆及以上(游客100人及以上)或单批摩托车自驾车辆超过100辆及以上,每车奖励200元,单次活动最高奖励6万元。
23.鼓励非遗进景区(酒店、民宿)。在A级景区、酒店、民宿等范围内设立主题非遗产品展销场所或经营10个及以上非遗项目的(以县级及以上官方公布的非遗名录为准),每个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经营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时间不少于300天,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自发组织开展线下非遗展示展演活动,且每年不少于10个活动日,根据展演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公共服务提升
24.鼓励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对A级旅游景区(不含国有景区)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提升改造,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投入运营的,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6.对由乡(村)建设管理,达到2A、3A级旅游厕所标准且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改扩建的分别补助2万元、5万元;对纳入旅游厕所数据库,由乡(村)管理(非市场主体运营管理的)、常年免费开放的旅游厕所,给予管护补助,位于旅游交通干线的每座每年补助1.5万元,位于乡村内部人员聚集场所的每座每年补助1万元。
六、支持旅游宣传营销
27.对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营销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下同)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28.旅游企业出境参加国际旅游展,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下同)的8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次活动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29.参加县级及以上文旅主管部门推出的所有免费游优惠政策等活动的A级景区,分别给予5A景区、4A景区、3A景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不收费景区除外,县级及以上文旅主管部门已予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30.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乡镇举办或承办的旅游节庆、赛事活动,通过线上投票、线下评选等方式,评选出年度最佳节庆活动,按照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1.通过自媒体账号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B站、小红书、腾讯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发表短视频开展绩溪县文化旅游宣传的,单条点赞量1万次(含)—2万次以上、2万次(含)—5万次、5万次(含)—10万次、10万次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奖励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
七、支持旅游人才培养
32.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荣誉的文化旅游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
33.旅行社新培养或引进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导游证注册该社,全年在该社从事旅游工作的(以养老保险缴存为依据),每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34.对当年获得中级、高级导游资格,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导游,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35.本县从业导游,在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导游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1000元。
八、其他
(一)本意见中提到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部分。
(二)以上奖补政策实行次年兑现制,当年度符合奖补政策的项目于下一年度予以兑现。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发生负面舆情且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
(四)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拨付奖补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如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政策由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