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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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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309-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决定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三)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发布日期: 2023-09-20
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309-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决定
名称: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三)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发布日期: 2023-09-20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三)
发布时间:2023-09-20 13:08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绩市监处罚〔2023124

绩溪县巧仙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绩溪县巧仙蔬菜经营部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肆拾捌元整(¥348.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0

 

2

绩市监处罚〔2023147

绩溪县野山村家禽摊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绩溪县野山村家禽摊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0

 

3

市监处罚2023142

 

张凤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张凤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袋洽洽陈皮瓜子、6根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5根双汇泡面拍档香肠;              
    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整。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2

 

4

 

 

 

 

绩市监处罚〔202381

绩溪县知香尝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绩溪县知香尝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玖元壹角捌分(¥1329.18);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3

 

5

绩市监处罚〔2023159

绩溪县百世缘百货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绩溪县百世缘百货店

*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一千元罚款(¥10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6

绩市监处罚〔2023161

绩溪县十点半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绩溪县十点半便利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瓶(金菜地®净腿肉瘦肉酱2瓶、金菜地®大肉粒牛肉酱4瓶);2、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3000.00)。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3

 

7

绩市监处罚〔2023163

 

绩溪县胡氏商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绩溪县胡氏商行

*

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250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绩溪县建设银行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