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前提)条件
1.师德考核达标。
2.对照《宣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电教、师训机构(部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评细则》),各项评审要求达标。
二、一票否决考核项目
1.在遵纪守法和师德建设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3)近5年内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定为典型案例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近5年内在意识形态领域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言行,或者发表不当言论引起社会不稳定的。
(5)近5年内因有违师德行为被通报批评的。
2.对照《考评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评审资格达不到要求的。
(2)申报材料有缺项的。
(3)申报材料达不到评审要求的。
(4)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考核加分项目
(一)倾斜项目:
1.教龄:10年及以下每年计0.1分;11-20年每年计0.2分; 21-30年每年计0.3分;31年以上,每年0.4分。
2.任职年限:每年计0.2分(取得相应资格年限)。
3.班主任等岗位:最近两个基本任期(任现职时间少于两个基本任期按照实际任职时间)以来,担任班主任,每年加0.5分。
最近两个基本任期(任现职时间少于两个基本任期的按照实际任职时间)以来,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每年加0.4分。
同年,担任班主任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不重复计分。
(二)表彰类项目
1.市级学科带头人加6分;省教坛新星或市级骨干教师加4分;市教坛新星或县级骨干教师加2分;县教坛新星加1分。县教师梯级培养计划中,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人员分别加5、3、2分1、0.5分(本项只计一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任现职以来,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分别加6、5、4、3分,获得国家、省、市、县党委、政府单项表彰的分别加5、4、3、2分,获国家、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的分别加 5、4、3、2分,获国家、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单项表彰的分别加4、3、2、1分。各类表彰必须为规范的行政性表彰,少先队辅导员受县级以上级团委表彰等同于同层次部门单项表彰;艺体类教师受县级以上级教育、宣传、文化、体育、妇联部门表彰等同于同层次部门单项表彰。每项表彰均须县教体局审核确认。(本项只计一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所带班级、少先队、被县级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授予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优秀少先队)等称号;学校主管中层干部或分管校长、校长,在学校创建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学校被评为县以上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先进集体等,获国家、省、市、县表彰的分别加4、3、2、1分,须提供相关工作原始计划、总结材料、学校领导分工证明材料,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本项只计一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三)教育教学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
最近两个基本任期(任现职时间少于两个基本任期的按照实际任职时间)以来,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所承担的竞聘学科在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学业质量监测中,平均成绩或合格率达到优秀等次,在当年名列同层次、同类型学校前五分之一的,加8分;名列前四分之一的,加5分;名列前三分之一的,加3分;(可累计加分,最高得10分)。
对在最近两个基本任期(任现职时间少于两个基本任期的按照实际任职时间)以来,所承担的竞聘学科没有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学业质量检测的,按照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情况,每年加1.5分,最高得4.5分。
同时有参加学业质量监测和年度考核优秀的,不重复计分
2.辅导学生竞赛
1.任现职以来,承担学科类专业非统测的学科教学(音体美、劳动、科技、信息技术等)的教师,培养(辅导)的学生参加县级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参与组织的竞聘学科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获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得5、4.5、4分;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得4、3.5、3分;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2.5、2分;县一、二、三等奖分别得2、1.5、1分。团体以名次设奖的,以设奖数按1:2:3的比例换算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计分。(可累计加分,最高得10分)
2.任现职以来,承担学科类专业有统测的学科教学(语数英等)的教师,培养(辅导)的学生参加县级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参与组织的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获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得5、4.5、4分;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得4、3.5、3分;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2.5、2分;县一、二、三等奖分别得2、1.5、1分。团体以名次设奖的,以设奖数按1:2:3的比例换算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计分。(可累计加分,最高得5分)。 任现职以来,培养(辅导)的学生在参加县级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参与组织的非学科类竞赛(如:演讲比赛、讲故事比赛、书法竞赛等),取得优异成绩:获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得4、3.5、3分;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2.5、2分;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得2、1.5、1分;县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0.5、0.2分。团体以名次设奖的,以设奖数按1:2:3的比例换算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计分。(可累计加分,最高得4分)
既有承担学科类专业有统测的学科竞赛又有非学科类竞赛的,不重复计分。
3.教研科研(本大项累计最高15分)
(1)任现职以来,参加县级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优质课评比、基本功大赛等业务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5、4.5、4分,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5、3、2.5分,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得2.5、2、1.5分,县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5、1、0.5分。体育、艺术类教师在县级及以上教育、宣传、文化、体育、妇联部门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同于在同层次教育主管部门竞赛获奖。(同一奖项只计一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级学术期刊或由教育主管部门直管的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与申报学科相关专业论文、案例、教具制作等分别加5、4、3分。论文或教学设计等获奖(仅指教育主管部门发文组织的评选)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5、4.5、4分;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5、3、2.5分;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得2.5、2、1.5分;县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5、1、0.5分(同一奖项只计一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一师一优课”按照“省优”=市级二等奖;“市优”=县级二等奖赋分。
(3)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市、县级教科研规划部门课题立项并结题的,课题组负责人分别得5、4、3、2分;课题组主要成员(限前5人)国家、省、市、县分别得4、3、2、1分。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得5、4.5、4分;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5、3、2.5分;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得2.5、2、1.5分;县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5、1、0.5分(同一奖项只计一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4)任现职以来,承担由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或教学论坛经验交流讲座的,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加4、3、2、1分(同一奖项只计一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5)任现职以来,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含省级线上教学视频课),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加4、3、2、1分(同一奖项只计一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四、考核扣分项目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不定等次”或“不合格”情况的,每次扣2分;
2.任现职以来,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因不文明行为被通报的,每次扣1分;
3.五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虽处分期已满的,扣2分;
4.近3年来,累计旷工超过3天,事假累计超过30天,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1分。
五、有关问题说明
1、以上材料均提供经验证的复印件,在评分并列情况下,优先考虑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其次考虑学科业绩、受表彰教师、边远乡镇教师及教师教龄、任职年限。
2、同层次论文发表、评选、教学竞赛评比每年均不超过一次,否则不予认可。
3、论文获奖面不得超过7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20%、三等奖不超过40%,教学竞赛获奖面一等奖不超过25%、二等奖不超过35%,否则不予认可。
4.提供的教育教学业绩,每学年只计一次。
5.对所有提供材料真实性核验工作中,谁签字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