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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30336/202309-00156 组配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荆州乡中心小学章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0336/202309-00156
组配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荆州乡中心小学章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1
发布日期: 2023-09-01
绩溪县荆州乡中心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3-09-01 09:50 来源: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 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学校名称、地址。名称:绩溪县荆州乡中心小学;地址:绩溪县荆州乡上胡家村。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制。性质: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六年。

第四条办学宗旨:面向现代化的人才需求,让学生生动活泼发展,构建具有农村特色的现代新型学校。

第五条办学目标。总体目标: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近期目标:管理科学,教研相长,质量上乘,特色明显。育人目标:以育人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培养品德优秀,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有特长的学生。

第六条办学规模。荆州小学包括附属幼儿园不少于9个教学班。

第七条学校校风:尊师、守纪、勤学、创新;学校教风:敬业、爱生、合作、奉献;学校学风:勤学、善思、拼搏、奋进。

第二章、学校党组织

第八条设立中国共产党绩溪县荆州乡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委员2名,设兼任党支部纪检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绩溪县荆州乡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设校长1名, 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三条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惠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校长室下设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教研组隶属教导处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其职责和权利如下: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学校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最后的决定权。

(2)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实行全员聘任制。

(3)财经权。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的立项和实施。以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经费。

(4)招生权。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本乡范围内适龄儿童入学。

(5)奖励权。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考核,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上述部分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⑴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⑵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⑶重视民主管理,依法维护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⑷加强学校文化、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的建设。

⑸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⑹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组织室、处开展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履行上述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如下:

⑴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大会,结合单位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决定、批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

⑵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⑶尊重和保证校长在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决策,并全力支持保证实施。

⑷组织实施和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制度执行的情况,按要求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⑸定期主持召开支委和干部民主生活会、评议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⑹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按时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⑴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⑵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奖惩办法及各项制度。

⑶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组成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和党支部联合提名,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遇人事变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调整,主要任务一是经常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思想动态,开展思想教育;二是向教职工传达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化解矛盾工作;三是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和做好福利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聘请乡司法所的法律专职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对全体师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公开方式为会议通报、《校务公开栏》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评估、检查、审议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并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工作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素质教育进课堂的办学理念。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道德情操、知识技能、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小学德育纲要》建立健全机构和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⑴学校建立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德育工作管理机制。

⑵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制,发挥少先队育人功能和阵地作用,定期召开队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

⑶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建设环境教育特色。

⑷加强班主任和辅导员队伍工作和班队建设,协调本班的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联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写出评语。

⑸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⑹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设立法治副校长,建立法治教育联系单位,定期开展教育活动;设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聘请行风监督员,协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的联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⑺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学校每天升挂国旗,教育广大师生爱护国旗。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开展教学研究,采取现代化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建立以校长和分管校长为领导,通过教导处指导教研组、教学点、幼儿园和教师工作的管理体制。

2.教导处负责组织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并以优质的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

3.学校结合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规划申请相应的课题,认真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课题组教师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乐于总结。每一位教师撰写具有一定质量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力争发表和榜上有名。

4.教导处负责贯彻落实《宣城市中小学教学常规18条》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管理。加强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逐步构建特色课程。

5.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课程,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作业量,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统一征订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教师以各种理由擅自向学生推销或要求购买各种学习材料,积极探索低负高效的素质教育之路。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6.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双减”教育工作政策,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补缺补差工作。

第二十九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校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加强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三十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 入学。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可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入学后,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复学。凡特殊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后,持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出具接收函,由教导处负责办理转学和存档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退学。退学者必须符合义务教育法的免学或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和学校同意。

第三十七条评价。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袋,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进行全面的操行评定。

第三十八条 升级。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取消留级制度。除特殊原因(因病休学外),小学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九条 毕业。凡受完义务教育小学阶段教育发给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并将毕业生名册上报中学,做好初中与小学的衔接工作;对优秀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四十条奖励、处分。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改错的机会。

第六章师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团结协作、锐意进取。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的要求实施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一年一聘。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在职与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力争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考评奖励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考勤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或学校其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解聘等处理。

第五十条积极为丰富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小学生培养目标: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和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设备,图书等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纪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废纸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5.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6.学生干部应主动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实行班队干部竞争选举,定期轮换制,让每个学生都得到锻炼和发展。

第五十五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七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总务后勤人员要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第五十七条 加强安全卫生管理、设施布局、清洁卫生、餐具消毒、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建设。

第五十八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根据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搞好学校的基本建设,努力营造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整洁、优美、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六十一条 加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力度,防火、防电、防盗、防毒。定期检查校园各项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十二条多渠道筹措经费,增加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绩溪县教育体育局审核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