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0336/202309-00058 | 组配分类: | 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绩溪县荆州初级中学章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0336/202309-00058 |
组配分类: | 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绩溪县荆州初级中学章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9-01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校名:绩溪县荆州初级中学。
学校地址:绩溪县荆州乡上胡家村333-2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为公立的全日制义务教育初级中学。
第五条 学校学制:初中三年。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激发师生的潜能,实现师生、学校的共同发展。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学生的一生发展和幸福奠定基础,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八条 学校办学原则:立德树人、质量立校、管理兴校、依法治校。
第九条 学校两种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
第十条 学校校训:自强奋进。
第十一条 学校校风:求实创新。
第十二条 学校教风:敬业厚生。
第十三条 学校学风:明德善学。
第十四条 学校校徽图样为:
第十五条 本校的管理机关:绩溪县县教育体育局。学校经登记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绩溪县荆州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绩溪县教育体育局委员会。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委员2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绩溪县教体局任免。中层干部由行政会无记名提名,并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后,报绩溪县教体局备案。
第二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策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有权设置内部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
(三)教育教学管理权。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四)财经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资产管理,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有关处室依法管理。
(五)奖惩权。学校建立奖惩机制,校长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
(六)依法行使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督、审计,保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办好学校。
(四)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五)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抓好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养、师德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努力建构师德高尚、业务精良、风格独到、有较强科研能力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七)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生终身发展能力,提高教学效益。
(八)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生活,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以真诚凝聚人心,创造条件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九)加强校园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设施和手段现代化。
(十)重视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四)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据“党管干部”
的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
(五)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大会依照党的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如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办学水平自评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提出的岗位竞聘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决策形式。
(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支部书记组织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商讨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工福利待遇等问题。
(二)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中层干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有关学校发展、学生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组织每周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学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议事内容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四)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党支部、团支部等管理机构,并按上级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
办公室主要协助书记、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人事工作、宣传和接待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教导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学组织和学生德育、法制教育等工作。
总务处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校园安全工作。
团支部书记在学校党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以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家长委员会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的制定,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四)对家长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参观实践的基地。
(四)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按等次进行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的人事管理制度。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任时学校因事设岗,按岗定员,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聘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研组形式。分学科设立教研组长1人,协助学校负责学科教研组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六条 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让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注重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水平、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能达到较高水平。
第三十七条 遵循青少年成长的规律,实行教育与管理并举,他律与自律结合的原则,努力打造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育人模式,大力倡导学生自主创办社团,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加强对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文明礼貌和传统美德教育以及法制和生命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重视德育研究,改进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拓展教育渠道,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要符合时代特点,贴近学生思想和生活,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三)强化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四)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重视学校、班级的二级管理,重视团队组织、学生组织和班委会管理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五)积极开展自主教育。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创新学生组织机构,为学生搭建自我教育的平台,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创设自我发展的条件,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主管理、自主发展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德育基地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并与研究性学习、课程改革有机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感受生活,增强社会责任感。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建立健全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通过家长学校等渠道提高家长育人观念、教育水平。实施“家校联动”工程,形成合力,共育新人。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建设优美校园。
第三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落实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更新教学观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二)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三)坚持“科研兴校,科研强校”。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工作,重视学法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学校保证科研经费,对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四)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注重学生的自主发展,培养主动学习、主动思考、主动发展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
(五)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努力探讨以过程评估、定性评估、诊断评估为主的评价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估。评估的结果要记入工作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
(七)学校重视信息化工作,推进多媒体、微课、智慧课堂、翻转课堂等教学手段和方法的运用,做到教育信息化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教育的现代化,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过程性、激励性评价制度,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或兜售其他书籍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对学生进行集体加课、补课。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任何教师和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因恶劣天气、特殊情况需要停课的,需经县教体局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体育、艺术及卫生工作,按规定开足体育课和体育艺术课外活动,确保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每学年组织开展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和文化节等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防治工作,每年对学生体检1次,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数据上报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四十四条 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五条 实行素质教育开放日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义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并履行转学手续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的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具体规定严格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日常行为要符合《新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受“三免一补”国家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金制度,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提供助学资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后勤服务管理
第六十条 后勤服务理念: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发展服务的思想,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为辅。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到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学校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经费预算,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民主、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健全财产档案。同时,对学校资产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和使用寿命,从而为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服务。
第六十四条 加强校园校舍管理,校园校舍的基本建设要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校舍内各类设施要能保证正常使用,抓好管理,检查、维修要及时到位,严格岗位责任,杜绝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不断美化校园环境,创造一流的育人环境。校舍场地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乡政府、村委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乡、村保持密切联系,利用乡、村资源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向行政村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让行政村居民了解教育并支持教育。
第六十八条 行政村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源,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设施和场地。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务会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并报县教体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务会或1/3 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研究讨论,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报绩溪县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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