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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30336/202308-00033 组配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板桥学校规章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30 发布日期: 2023-08-3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0336/202308-00033
组配分类: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板桥学校规章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30
发布日期: 2023-08-30
板桥学校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30 09:16 来源: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板桥学校位于绩溪县西北部、板桥头乡所在地,位于扬板公路与镇蜀公路的交汇点左侧,距县城22千米。学校前身为板桥中学,2015年8月遵照县政府决定,将原板桥中学与板桥小学合并,成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命名绩溪县板桥学校。板桥学校以“让每个学生每天都有新进步”为办学理念,以“和谐,明德,务实,笃行”为校训,倡导“严谨,求真,向上,创新”的校风,营造“敬业,善导,博爱,进取”教风,形成“勤学,求善,明理,守纪”学风,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为加快建设山区小校、质量强校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板桥头乡下村4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板桥头乡下村4号,设一年级至六年级共6个班级,另一小区在下村16号,设幼儿2个班,另设仿儒小学1个教学点。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其行政主管部门是绩溪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接受的绩溪县教育体育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

第二章  愿景与使命

第七条  学校愿景是:建设山区小校、质量强校

第八条  学校使命是: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富有创造力、组织力、坚韧力的合格小学生;探索真理,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传承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九条  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其他地区和民族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绩溪县板桥学校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绩溪县教育体育局委员会。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委员2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绩溪县教体局任免。中层干部由行政会无记名提名,并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后,报绩溪县教体局备案。

第十二条校长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有: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学校设副校长1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安全等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设校长室、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1.校长室:全面主持学校工作,负责学校财务、人事工作,负责学校领导班子例会、行政办公会议、考勤、档案、对内对外宣传,负责教育扶贫助学工作、留守儿童之家建设与管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校本研训、学生学籍管理及控辍保学、教育统计、绩效考核、学校功能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课后服务,学校财务审核。负责少先队工作、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

2.教导处:主抓教学常规管理、学生常规、少先队、少年宫、校本研训等工作。负责做好学校课程和教学管理、课后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校本教研工作;指导语、数、综合组教育教学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督查工作;指导教师专业成长、教师业务发展、综合实践活动等工作;负责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

3.政教处:负责做好学生日常行规教育和班级管理。负责学校安全、综治工作、德育工作、关心下一代、家长学校、疫情防控、文明创建、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做好后勤管理、教育统计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后勤、卫生、校园绿化管理、疫情防控、信息化管理、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管理等工作。负责食堂管理、教育扶贫助学工作、后勤服务、卫生创建、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

5.学校办公室、工会:负责处理学校日常事务、文件收发登记、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教职工考勤、组织开展教职工活动、协助校长室做好来人接待、事务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每周召开一次周始会,部署一周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校。周始会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成员为全体教职工。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设学科教研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二十条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主任由学校行政任命。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三)获得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科、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学校依法保护。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聘期考核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对违反聘用合同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完善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板桥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学校行政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开展财务与资产管理活动,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风险,保障运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绩溪县教体局核准。

第四十八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绩溪县教体局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