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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2-00060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09 发布日期: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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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09
发布日期: 2023-02-09
关于《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02-09 09:54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公示草案)(以下称《清单》)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持续深化“一改两为”的要求,全面落实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政策创新以及对标沪苏浙机制工作部署、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工作协调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绩溪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依法行政办”)制定了《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公示草案)(以下称《清单》)。

二、编制依据

(一)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告诫、引导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三)2021年4月13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召开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工作协调会,会议指出,出台免罚清单是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迫切需要,是对标沪苏浙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和落实为企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现实要求。

三、编制过程

2月6日,县依法行政办发布《关于梳理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请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梳理并报送本部门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随后,县依法行政办转发《宣城市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请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结合我县实际和前期梳理情况,再次梳理报送我县涉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依据各单位报送清单,县依法行政办牵头梳理汇总了《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将清单发布至各相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清单》。

四、 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清单》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